产假后岗位被替代,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2025-03-25 15:30:2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康恒武 浏览46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生产文员工作,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申请人多次申请返岗。人事经理答复原岗位已有人代替,要么服从调岗到车间工作,要么先在家待岗,等生产文员出现空缺时再返岗。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人事经理发送信息:“因公司长期不通知返岗、不发放工资,本人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是,产假结束后,因工作岗位被他人代替而待岗,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申请人产假期间岗位被他人代替,双方都无过错。申请人产假结束后,被申请人应配合其返岗并提供劳动条件。但在安排申请人待岗将近一年的时间里,被申请人非但不想办法解决,还停发了申请人的工资待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了“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被申请人的做法,侵害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申请人待岗系被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用。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这两项仲裁请求。
提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生产过程充分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其产假、生育津贴、哺乳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遇到女职工休产假的情形时,通过有计划地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解决休假与空岗的矛盾,以便女职工休产假结束后能顺利返岗工作。确系不适合哺乳女职工的岗位,可通过协商调岗解决。如一时无法返岗,处于待岗状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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