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纪某2018年10月进入A电子制造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2019年2月,A公司在对员工学历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中发现,纪某的学历证书存在问题。经询问,纪某承认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
2019年3月,A公司以纪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构成欺诈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纪某认为,其虽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但其已通过约定的试用期,足以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实际工作能力均符合公司要求;现在公司又以虚构学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A公司则认为,公司在招聘产品开发人员时,在岗位要求中对学历条件列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纪某虚构学历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份合同无效;并且,公司在分发给每名员工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纪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在应聘中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并获得工作岗位,这种行为在任何单位中都不被认可。但用人单位是否可直接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关键在于劳动者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认定是否构成欺诈,在于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产品开发岗位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周期性,学历是考量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案中,A公司招聘时在岗位要求中对学历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并且将《员工手册》分发到每个员工手中。
纪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使用人单位基于错误判断为其提供了产品开发工作岗位;其入职后,也了解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是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他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并无不当,纪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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