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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员工离职后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处理

2010-09-11 15:28:41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  浏览46次 

 
      案例1:李某是广州某网络公司程序设计师,2005年入职公司事与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对保密条款约定,李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2007年5月,李某在合同到期后和人合伙开了一家网络公司。后,广州某网络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套软件的设计特征和基本程序与自己公司完全一致,而且,该软件是李某所开公司生产销售。广州某网络公司认为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王某是广州某塑料公司技术部主管,在2003年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业任职,未约定违约责任。后王某于2006年离职到某塑料公司任职。广州塑料公司认为王某非法跳槽,不能在塑料公司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法律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如果界定?劳资双方应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呢?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的规定。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在用工时,对重点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或竞业限制协议。

      一、作为劳资双方来说,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密协议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也可和竞业限制协议同签一份协议。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双方应明确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明确保密的范围,即哪些是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受到保护的内容,约定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例如: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并向第三者公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员工因工作关系所保管或接触的有关本用人单位或客户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等。
      4、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5、明确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法。鉴于《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该种情形的违约金约定,建议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员工违约后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如果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计算方法,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计算方法为,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二、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竞业限制协议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也可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同签一份协议。
      2、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对象可以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可以是全国,甚至全世界所有国家。
      4、限制的内容。则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得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5、限制的时间则从原来的三年缩减到“不超过二年”。
      6、用人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发放的时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发放的时间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7、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数额。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三、员工跳槽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法律风险
      1、认真审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附件,确认是否有关于解约的特殊约定,如培训服务期、违约金、招收录用费用等,避免盲目跳槽发生赔偿纠纷;如果有这些约定,应积极与公司协商或咨询专业人士。
      2、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都是违反合同和《劳动法》的,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当然,如果合同中对提前通知有特殊约定,可以依据约定履行。
      3、辞职后掌握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还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泄密,否则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与原用人单位已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一般情况下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但是,如果从事的不是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或经营,以及原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则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
      5、对于离职的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最好在离职前与原用人单位一次性结清,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提供支付清单,或双方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原用人单位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原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应及时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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