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震荡东莞 华为模仿秀岁末上演(1)
2007-12-11 20:23: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签订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约金。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或与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劳动者辞职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2007年岁末,东莞的劳资关系照例不平静。与往年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这场劳资博弈到了一个新的临界点:新法实施前的缓冲期,给了企业大举调整规避的机会,而长期积弱的工人们感受到新法的阳光,愈加自发地向企业要价。一时间,东莞劳资矛盾此起彼伏。
大量抱着规避心态的企业,被迫在新法的框架内逐步规范用工行为,劳资新秩序苗头初显。而企业的被迫调整,也使得产业升级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岁末乱象
“华为模仿秀”上演
深圳华为7000员工集体辞职事件,在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余波震荡到近邻东莞,这个城市有着比深圳更庞大的制造业规模,工厂林立,工人数量更是没有一个准确的官方数字。“华为模仿秀”就在这个“世界工厂”里上演了。
11月初,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东莞塘厦镇某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手法与深圳华为如出一辙。
工厂的这一做法尽管遭到部分工人拒绝,但仍有1000多名工人被迫签订了新合同。反对最为激烈的130多名老员工,工龄均在10年以上,因为不愿签新合同而被迫离职。但他们拿起了法律武器,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华为事件后,《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组长常凯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出来澄清:先辞职后上岗,仍连续计算工龄。这给工厂当头泼了一瓢冷水,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带来的劳资纷争,逐渐平息下去。
但劳资矛盾并非就此了结。比塘厦那场“华为模仿秀”更具东莞特色的事件,正“你方唱罢我登场”。
“我们公司之前从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最近正打算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与全体员工签合同,但遭到员工集体抵制。员工要求补回之前的加班工资再签合同,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12月2日,在东莞智通人才市场举办的一场《劳动合同法》讲座上,一些企业人事经理向主讲律师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四清提出疑问。
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在今年11月。东莞清溪镇一家港资企业为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应对工作,与全体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出如下调整:1、单方面调整员工工资结构,将之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计付的员工工资调整为690元/月;超过690元/月的员工工资设底薪690元+加班工资+其他津贴,工厂承诺调整后工资总额不变。2、以690元/月为计薪基准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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