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例和专家解答
2013-08-17 14:15:39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常见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例和专家解答
变更劳动者岗位
和工资有哪些规定?
问:宁某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宁某任公司部门经理一职。今年,公司进行内部结构重大调整,重组公司的各个机构。宁某在公司整改中被调至行政管理部后勤主管岗位,工资待遇也随新岗位调整,工资下调了许多,宁某对公司的安排感到非常愤慨,而他找到公司,公司认为调整他的岗位和工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宁某想咨询,公司是否可以任意变更他的工作岗位和工资?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是达不到变更的效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岗位和工资时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其变更的四个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一个理由可以证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宁某已经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第二个理由可以证明宁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属于《员工手册》中可以调岗的情形;第三个理由可以证明宁某不具有公司目前要求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知识技能,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第四个理由可以证明公司对宁某进行调薪是严格按照既有制度执行的,是因岗位设定工资,而不是因人而设定工资,具有合理性。
打工妹当小时工
不能享受“三期”待遇?
问:我丈夫技校毕业后,在市里某机电修理厂找到一份工作。几年下来,他已成为该厂骨干,带了好几名徒弟。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春他用家里转让土地的钱和工资积蓄还贷了一部分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有了房后我和孩子搬到了市里,我就近在一事业单位找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该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每天中午、晚上清厕所、拖地板、擦玻璃,各工作两小时,每月900元。我和他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有残疾,根据当地政策我们获得了二胎的准生证。最近我怀了孕,用工单位以我是非全日制工人,说我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还要解聘我。我很闹心。小时工、非全日制女工,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来看,你所在的事业单位以你是非全日制工人,不但说你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而且还要解聘你,是违法的。
带薪年休假不可出售或转让
休假工人可替班
问:我在一企业某岗位已经工作20年,最近又带了一个徒弟。徒弟来岗不足一年,但他想和外地的女友旅行结婚。按国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晚婚晚育,可以延长婚假、生育假。这样一算,即使有15天的婚假,也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为此,他和我商量要把我的15天年休假转让或出卖给他。我不知是否可以?
答: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
《劳动法》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出卖、转让。带薪年休假不可出卖,但根据《劳动法》第44条以及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5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期间上班,应加付报酬。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工人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工人,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劳武)
拒绝给流产员工放产假违法
问:赵女士因身体不适而长期服药,由于担心会影响腹中的胎儿,不得已做了人流。术后,她向公司申请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她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请问单位做法是否正确?
答:法律人士指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对于赵女士的产假申请,其所在公司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其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责任编辑:yuanp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