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师傅2011年3月5日入职一家公司当司机,双方除签了两年劳动合同外,公司还让张师傅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无年假”。此后,张师傅不仅没有享受年休假,也没有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张师傅将单位诉至法院。由于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张师傅承诺“无年假”的约定属无效约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师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法官提示 :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方式侵犯,即便约定也会因为违法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明确予以拒绝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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