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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会对劳动用工产生哪些影响

2017-07-14 09:56: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2017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890元调整为2000元,增加110元。
    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2017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890元调整为2000元,增加11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1元提高到每小时22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9.9元提高到每小时52.6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21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剔除哪些项目?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目前各地区在制定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均考虑了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只是有些地区是将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月最低工资标准中,有些地区则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中予以剔除。

    根据各个地区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北京、上海等地区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职工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等地区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河北、云南、四川、宁夏等地区均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应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会对劳动用工产生哪些影响?

    1.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后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病假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生活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各地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终局裁决的适用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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