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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时”46分钟不算工伤,工伤认定48小时红线该如何兼顾人情?

2026-08-15 14:46:56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作者:张苇柠  浏览46次 
耗时48小时46分钟 仅因超出46分钟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一公司操作工秦某

在晚上9时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

从救护车初诊到宣告死亡

耗时48小时46分钟

仅因超出46分钟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近期

法院二审驳回家属诉求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秦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25年9月11日21时左右,秦某在工厂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同事将其扶至长椅休息并拨打120。急救人员于21时27分到达现场,初步诊断为“脑卒中”。秦某被送医后,CT检查于22时17分确诊为“脑干出血”。

9月13日,因病情危重,家属无奈选择拔除气管导管,秦某于22时13分被宣布死亡。从急救人员初次诊断到死亡,抢救时间共48小时46分钟。

事后,公司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家属认为应以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起算;人社局则认为应以急救人员21时27分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时间起算。

法院审理认为,“初次诊断”是指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突发疾病作出首次明确诊断并开始实施有针对性治疗的时间。院前急救病历属于合法有效的医疗文书,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对秦某实施了基础检查和救助措施,初步判断为脑卒中,该诊断结论为医生的专业判断。初次诊断并不要求诊断结论必须完全精准。因此,应以21时27分作为起算时间。

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48小时时限,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该时间应当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秦某抢救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看到案例后表示

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

还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


工伤认定不妨多些人文考量

“48小时的界限”,常常让遭遇不幸的劳动者家属,在法规尺度与人伦情理之间面临艰难抉择。

《工伤保险条例》设置“48小时”条款,旨在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初衷是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可在实践中若机械套用时间红线,矛盾随之显现:48小时内放弃抢救,家属于心不忍,抢救超过48小时时限,又难以认定工伤,处于这种两难境地的家属该怎么办?

更值得追问的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从急救人员“初步诊断”开始,还是从CT确诊开始?两者相差仅46分钟,认定结果大相径庭,能否将标准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脑干出血诊断本就复杂,一个不太准确的“初诊”就把时间卡死,执行方式难免刻板。

武汉一家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梁鑫曾指出,“48小时条款”与目前的临床抢救水平不相适配,在实际执行中既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也缺少人性化考量。救死扶伤是医者本分,很多医生不可能因为这一时间限制而放弃全力救治。

此前,南京中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名职工在岗突发脑出血,送医抢救6天后死亡。人社部门同样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但南京中院二审详细调查了全过程后认定,不能忽略立法本意,应对家属坚持救治的善良行为予以肯定。遗憾的是,这一判例未被普遍借鉴。

法律应有刻度,更应有温度。工伤认定本源在于守护劳动者权益,此类案件,判决应该多体谅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朴素情感,让法治保障力度与民生温情相得益彰,莫让家属陷入伦理困境。

工伤认定能否打破“48小时之限”?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保障的是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作关联性’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考察因素。”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分析称,职工在岗位上突发疾病多源于自身健康问题,法律将其纳入“视同工伤”范畴,是考虑到其发病与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可能存在关联,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而设置抢救时限是为了降低举证门槛,同时避免工伤保险责任无限扩大,以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三方的利益。

李凌云进一步解释称,将时限设置为48小时,是立法机关在本世纪初结合医学规律、社会现实与制度承受能力做出的综合判断。至于48小时的起点和终点,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以呼吸、心跳停止的临床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李凌云指出,随着医疗技术进步,如果家属情感上难以放弃,很多患者在48小时内脑死亡、无生还可能的情况下,仍能借助呼吸机、ECMO等仪器维持生命体征。但在心肺死亡标准下,此类患者往往无法获认工伤,这会让家属在“抢救亲人”和“获取工伤待遇”间陷入两难。

围绕“48小时条款”的争议,不止于认定时限与死亡标准。在李凌云看来,鉴于当前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现实中的伦理困境,可以考虑将脑死亡纳入工伤认定死亡标准体系。同时,必须严格限定脑死亡判定机构的资质、规范诊断程序,以防止脑死亡标准被滥用,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48小时不应是绝对的门槛,而是应作为工伤推定的基准。”李凌云建议,未来要回归“因工致害”的制度本源,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案例,转入对工作关联性的实质性审查,考察劳动者发病前的工作强度、岗位应激风险、抢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以此判断能否“视同工伤”,从而增加现有规则的弹性。

李凌云建议,现阶段,司法机关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做出规则上的指引;还可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形成联动,建立医疗鉴定和证据交换的快速通道;行政机关可组建工伤认定医疗专家库,明确脑死亡认定的资质、程序、效力,不断优化流程,提升工伤认定的效率和科学性。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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