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受伤 企业也应按规定赔付
2014-10-21 15:10:35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可以得到工伤赔付款吗?
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可以得到工伤赔付款吗?近日,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刘泽亮在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顺利拿到了10万元工伤赔付款。
入职不到一月,左手三指骨折
出生于1994年的刘泽亮是株洲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的学生。2013年11月,即将毕业的刘泽亮经过学校的推荐,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齿轮公司”)上班。
2013年12月7日上午9点半,刘泽亮和齿轮公司的师傅一起搬运产品,由于师傅操作不当,堆放的产品突然倒塌,重重地砸在了刘泽亮左手的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上,导致三个指头肌腱断裂、骨折,造成终身性伤残。
“我在株洲市人民医院治疗了近半月,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3万元,还欠医药费近8000元。”刘泽亮说,他受伤后,虽然齿轮公司每月按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发放了1230元/月的生活费,但工伤赔偿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
“我每月的工资1600元,由齿轮公司直接打到卡上。”刘泽亮不理解,自己已经在企业正式上班、领工资,为什么企业不承认其正式职工地位,只愿意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时候由企业支付)。
“法律援助”伸援手
2014年1月,株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刘泽亮属于工伤,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泽亮为捌级伤残。
“我们愿意给予经济补偿。”齿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他们企业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赔偿刘泽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远远高于他的1600元的工资标准,企业不应再自掏腰包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费用。
“刘泽亮与齿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达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曾辉荣告诉记者,刘泽亮虽为实习生,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但他是在齿轮公司上班期间受伤,经过工伤鉴定后,齿轮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在与刘泽亮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一次性”赔偿应全部到位,不能以受援人工伤补偿的工资标准高于其实际工资而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考虑到受援人年轻,企业还应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给予多的经济补偿。”经过曾辉荣与齿轮公司律师的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除去医药费,齿轮公司共计赔偿刘泽亮补助金、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比律师的预期赔付高出5000余元。
在校实习生维权仍存空白
针对刘泽亮的遭遇,曾辉荣认为受援人能得到工伤认定的支持,是因为他的身份其实与其他在校实习生是不同的。
“本案中的实习生是马上毕业的学生,全日制实习,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曾辉荣解释说,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现意外也应该按照工伤对待。但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在校实习生是学生利用寒暑假等业余时间实习,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若出现意外就很难进行维权的。
“目前,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大学生利用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在校外实习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高校也没有制定相关规范。”株洲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新华律师说,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从法律层面上说还处于空白状态,权益受损也只能依靠双方协调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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