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 企业未预先通知不续 属违法行为
2013-09-11 20:53:17 来源:三茅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没向王先生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直到5月6日才临时通知辞退,该情形应视为王先生与公司建立了一个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2009年5月,王先生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3年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部门经理综合评估王先生工作绩效,不打算与其续约,人力资源部没有通知王先生不续约。5月6日,假期结束后,王先生继续上班,被告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再续签。王先生认为,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没有履行预先告知义务,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续存有效,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那么,王先生的冲裁申请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案例解析: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没向王先生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直到5月6日才临时通知辞退,该情形应视为王先生与公司建立了一个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时,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辞退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将面临双倍支付赔偿金的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要履行预先通知的义务,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到期不续签,也为通知解除,应视为劳动关系自动延续,此时,用人单位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yuanp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