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发送合同文本也具备法律效力
2013-09-07 16:12:21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例:3个月前,李某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应聘简历后,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其发送了合同文本,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李某同样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同意,并于次日前往公司报到上班,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近日,由于李某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便提出辞职,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虽同意李某辞职,但拒绝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手机短信就是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手机短信能算书面劳动合同吗?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解释: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什么是“书面劳动合同”作出界定,但《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数据电文也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而数据电文包括了手机短信。在公司通过短信向李某发送具有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文本后,他完全接受甚至前往报到上班,表明彼此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并没有履行纸质签字、盖章形式,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yuanp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