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假借怀孕却到处旅行 败诉
2013-06-19 16:42: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怀有身孕的“80后”菲菲(化名),断断续续在医院开具了病假休息条。
怀有身孕的“80后”菲菲(化名),断断续续在医院开具了病假休息条。而其所在单位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却发现,菲菲在病假期间先后搭乘飞机往来上海、丽江及成都。为此,菲菲收到了公司确认她存在旷工行为的通知,并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因公司不认同劳动仲裁的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不支付菲菲“病假”期间工资。5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0月10日解除;货运公司支付菲菲工资及病假工资4926.90元;自2012年10月11日起不再向菲菲支付工资。
2009年11月18日,菲菲进入该货运公司工作,月薪为4800元,合同期满又续签至2012年11月17日止。2012年6月,菲菲发现有了身孕,断断续续向单位请病假。从菲菲病情证明单可见,当年8月22日至29日病假1周,在同年8月31日、10月8日、11月21日、12月24日,医院又分别为菲菲开具1个月的病假单。2013年2月下旬,菲菲在医院产下一男婴。
公司认为,在2012年8月24日至28日期间,菲菲先后搭乘飞机往来上海、丽江及成都。8月30日,菲菲病假期满后回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菲菲发出警告函,对菲菲怀孕期间的工作失职情况作出书面警告。同年9月10日至12日期间,公司通过快递、挂号信、微博等方式向菲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通知书中认定她存在旷工情况,未完成工作,决定从2012年9月1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菲菲在1个月内办妥移交手续。之后菲菲未再上班,公司为菲菲办理退工手续,菲菲领取工资至2012年8月31日。
2012年10月17日,菲菲申请劳动仲裁,获裁决认可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货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称,菲菲在职期间未能完成工作,且利用怀孕病假单外出旅游,其行为构成旷工,请求确认与菲菲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菲菲旷工期间的工资。
法庭上,菲菲辩称自己去丽江、成都不是旅游,而是因家中无人照顾她,无奈与丈夫一起出差。期间自己一直在当地宾馆内休息,没有外出游玩;还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对公司解除合同不认可。
法院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超过2日或1年旷工累计超过6日,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定菲菲旷工主要是因为其在8月24日至28日病假期间,乘坐飞机前往丽江、成都旅游,这与病假情形不符。认为菲菲置工作不顾,借“病假”之名行游玩之实属严重违纪,从8月22日至29日扣除双休日,其中有6天被视为旷工。
病假单是医院开具的以证明劳动者身体不适、无法胜任工作而安排的休息证明。菲菲在2012年8月22日就诊,记载给予休息证明,结合菲菲至丽江、成都的机票均于2012年7月6日填开的事实,表明菲菲申请病假的目的是去丽江、成都旅游。菲菲辩称因母亲需照顾受伤的外公,无奈只得随丈夫赴丽江、成都出差,但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此外,菲菲在2012年国庆长假又乘坐飞机远赴台湾旅游。
菲菲在公司从事运单操作、客户协调的工作,不属于高劳动强度的工作。菲菲却称身体不适无法胜任,暗地里在请病假期间长途跋涉至丽江、成都旅游,公司认定菲菲旷工6天并无不当。法院遂作出了菲菲败诉的判决。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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