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迟迟不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半前,34岁的张泉一纸状书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张泉终于拿到66000元的双倍工资,及3724元的加班工资,从而结束了1年半的维权之路。
2010年5月,张泉应聘到海口某实业公司工作,任现场土建工程师。任职期间,实业公司以张泉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未解除为由,既不与张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两者在加班费等问题上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2011年6月,张泉认为实业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
张泉说,工作期间,他曾向实业公司提交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多次要求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实业公司却总是推脱,此外,他还经常被安排加班。
庭审中,张泉除提交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外,还出具了在实业公司工作期间的财务往来账目,差旅费报销凭证以及多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各项证据原件。
2012年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泉与实业公司从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实业公司系恶意不与张泉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泉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9万多元。
实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海南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0月12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定,2010年5月12日,张泉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一直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两者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泉在与实业公司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期间,在法定假日期间加班4.5天,公司应支付张泉加班工资3724元。另外,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实业公司一直未与张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张泉二倍工资的差额66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张泉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0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人物为化名)。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会影响劳动者维权,《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做出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一种“很不划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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