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是一家公司员工,专门负责上门售后服务。一个月前,因一名客户购买的空调出现故障,公司指派谢先生上门维修。期间,谢先生不慎被客户家的宠物犬咬伤,不仅花去1300余元医疗费用,还造成由于注射狂犬疫苗的损失。鉴于公司未为谢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致使谢先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也以谢先生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不能构成工伤为由,拒绝报销相关费用。谢先生为此咨询,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谢先生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结合本案,谢先生情形完全与之吻合。
一方面,谢先生被宠物犬咬伤地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可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的区域,主要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工作地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他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谢先生作为公司专门的售后服务人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办公所在地,还包括被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售后商品的所在地。公司将后者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显然是对“工作场所”的曲解。即谢先生因跨出公司办公所在地进行服务而受伤的地点,也同样属于“工作场所”。
另一方面,谢先生受公司指派上门维修,完全是为了履行自身职责。即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谢先生在客户家维修空调,当属“因工外出”。
其次,公司必须向谢先生赔偿损失。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推脱。公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而没有为谢先生办理工伤保险,都意味着其已经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而《工伤保险条例》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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