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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行使辞职权?

2019-04-01 16:11:43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提前30天书面通知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审批同意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其中自主择业权指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具有劳动的自由,包括劳动者享有入职自由和离职自由。本文就劳动者的离职自由,即辞职权中常见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解析。

  焦点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形式

  劳动者辞职权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表达离职的意思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履行书面通知的程序(试用期辞职除外,试用期辞职并未限定书面通知)。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对于劳动者来说即是离职的权利,也是离职的程序、义务。

  焦点二:提前30天通知离职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离职管理格外慎重与严格,因劳动者离职涉及用人单位劳动力的流失,影响岗位职责。在此情况下,如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离职,需要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劳动者的辞职权是不受用人单位审批限制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程序,超过30天即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即可离职,但是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焦点三:存在服务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且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离职的,属于违约行为,面临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法律风险。

  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上文提到,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离职,即是劳动者离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离职应履行的程序、义务。法律保护劳动者离职的自由,同时需要平衡用人单位用工的权益。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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