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在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时,收到了77名农民工递交的联名《请求书》,反映达州市C公司拖欠农民工59万元工资的情况。经开区总工会高度重视,在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之后,立即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此事。联合工作组第一时间走访农民工,进入劳务公司进行调查,很快了解到以下情况:2015年11月起,达州市A公司将部分业务承包给成都市B公司,随后B公司与达州市C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C公司派遣77名工人为B公司工作,工人工资由B公司按月支付给C公司, 再由C公司向工人支付,但B公司经营不善,经常不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至2017年底已拖欠工人工资59万余元。眼看春节临近,为尽快帮助77名工人领到工资,达州市经开区工会干部积极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和调解。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代B公司垫支39万元,由C公司筹措资金20万元,在经开区总工会主持下,在四天内完成全部59万元欠薪的发放工作,确保了77名农民工安心返乡过年。
【分析点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C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B公司是用工单位,77名工人是被派遣劳动者。B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付款给C公司,导致工人工资被拖欠,B公司与C公司依法应当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该公司在最终的调解方案中支出的39万元,仅是替B公司垫付的款项,如B公司未能及时偿还,A公司有权提出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实践中,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企业不在少数。一些劳动者仅关注工作过程本身,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留心自己是否属于被派遣劳动者,还有一些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不清楚如何依法维权,因此我们给予广大劳动者以下几点提示:
一是如何判断是否是被派遣劳动者?首先,看劳动合同条款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普通劳动合同相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派遣期限及工作岗位等情况。其次,看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因此,劳动者如果发现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警惕自己可能身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之中。
二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有哪些专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是在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考虑到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遇到暂时没有用工单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是用工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解除?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享有依法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但该退回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另行派遣。
四是发生争议后应向谁主张权利?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中一方发生争议,还是与双方均发生争议,都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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