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调岗降薪 劳动者须及时维权
2018-09-06 09:42:44 来源:中工网 作者:王香阑 浏览46次
公司口头调岗降薪 劳动者须及时维权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为业务经理,休假时被公司降职;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有交通补贴,公司调岗后补贴取消;劳动合同已约定月薪标准,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降低工资数额……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级、工资待遇等情形,如果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却被用人单位口头调岗降职降薪,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若对此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很可能你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被降职未及时维权
无证据诉差额被驳
2013年3月,赵晓蕊入职智悠经贸公司工作,一年后她被提拔为业务经理。2015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又与她续签5年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明确注明她的工作岗位为销售部业务经理。该合同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及赵晓蕊的工作能力、表现来调整她的岗位,而她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2016年初,赵晓蕊因工作问题与公司主管领导发生矛盾。同年8月,其母突然病故,她连夜赶回老家奔丧。接着其父又患病住院,她只得向领导口头申请多休几天年假,继续留在老家照料父亲。回单位后,她及时补办了请假手续。
“主管领导趁我休年假之机,以工作有失误为由将我降职为营销师,每月工资减少了2000元。”赵晓蕊说,她很气愤,因为工作内容和办公场所均未发生变化,而月薪却少了一大块。对此,人事部吴主任告诉她:“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当你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其工资待遇要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赵晓蕊于2017年12月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工资的差额。经过审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请求。
案件分析:
赵晓蕊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的工作岗位是业务经理、每月工资7000元,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未协商就从2016年8月起将我降职为营销师,月薪也减少了2000元,但公司并未按法律规定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差额。”
智悠经贸公司表示:“公司确实从2016年8月起给她降职了,工资也相应降低了,可她并未对此有异议,并在2016年度工资收入台账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公司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
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赵晓蕊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工资为7000元,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工资降至5000元,仲裁委对此予以确认。
赵晓蕊主张曾就降薪问题向人事部及主管领导提出过异议,但未得到有效答复,可她在案件审理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仲裁委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对智悠经贸公司关于赵晓蕊知晓降薪决定且未提出异议的主张予以采信。
仲裁委认为,赵晓蕊在2016年8月降薪后按照5000元的标准领取了16个月的工资,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出过异议,故对公司关于赵晓蕊认可降薪决定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赵晓蕊的仲裁请求。
对调岗未提出异议
要求支付补贴被拒
30多岁的苏茵芝于2014年10月入职顶建企业管理公司,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业务部外联主管,每月除工资和绩效奖金外另有1500元交通补贴。
2016年5月,在一次外出返回公司的途中,因乘坐的出租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苏茵芝头部受伤。此后,她一直休病假在家养伤。
同年9月1日,公司发通知将业务部一名普通外联员升职为外联主管。苏茵芝听到消息后,于第二天返回单位上班,被告知其身体状况已不适宜再负责外联工作,公司经研究决定将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部行政主管。
2017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未再续签。随后,苏茵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顶建企业管理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交通补贴。不料,其申请被仲裁委驳回,她到法院起诉,其主张未获支持。近日又上诉至中院,结果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案件审理时,苏茵芝提出:“在我休完病假回单位上班时,顶建企业管理公司将我调岗为业务部的行政主管,当时只告诉我该岗位与外联主管是同一职级,而同一级别的职位每月工资是一样的,但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证明我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外联主管岗位。调岗后,公司每月扣发我1500元交通补贴,所以我现在要求公司补发这笔钱。”
顶建企业管理公司则不同意支付交通补贴:“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只有外联人员才有交通补贴,苏茵芝以前是外联主管,经常外出联系业务,所以享受每月1500元的交通补贴。调岗后她是行政主管,因该岗位主要负责业务部的内部事务,无需外出,所以《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行政主管是没有交通补贴的。”
苏茵芝强调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每月享受1500元交通补贴,且未同意调岗,坚持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补贴。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苏茵芝从2016年9月2日返回单位上班,到她2017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其从事新岗位工作达一年之久,虽然她主张自己未同意调岗,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合意,且劳动合同变更后实际履行了一定期间,故顶建企业管理公司按照新岗位职级未向苏茵芝发放交通补贴并无不当,故法院对苏茵芝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交通补贴的诉求未予支持。
不满单位少发工资
降薪两月维权获赔
2015年3月1日,周途源入职诚密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岗位为车间技师,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为9000元,每月20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2016年11月、12月,公司按照每月5500元的工资标准向周途源支付了工资。周途源向领导询问原因,对方称公司效益不好所以先按5500元发放工资,等效益好了再支付剩余部分。
2017年1月23日,周途源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通过快递向诚密金属制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审理后,驳回其请求。周途源对裁决不服,到法院起诉。
此案审理时,诚密金属制品公司称周途源从2016年初开始一直未完成工作量,经领导多次谈话、督促仍未提高工作效率,2016年11月19日公司以不能完成工作量为由,口头告知他从该月起其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500元,并提交工作量统计表打印件、提成明细表打印件、月工作报表打印件、管理文件汇编、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周途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公司未告知过其调整月工资标准。
随后法院判决:诚密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周途源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3万元。
案件分析:
该案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周途源每月工资为9000元。诚密金属制品公司主张其已于2016年11月19日通知周途源从该月起将他的月工资调整为5500元。虽然公司提交了工作量统计表打印件等多项证据,但周途源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称公司未告知过其调整月工资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也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而诚密金属制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与周途源就调降其每月工资标准协商一致。结合周途源的工资支付周期及他通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亦不足以认定双方已在事实上就降薪达成了一致。所以,法院认定诚密金属制品公司应按照每月9000元的标准向周途源支付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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