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孩政策全面解读
2016-02-04 08:55:46 来源:杭州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浙江省全面两孩政策已于1月14日正式实施,修改的内容,主要围绕在当前亟需解决的再生育条件、奖励保障、生育服务管理等问题。
浙江省全面两孩政策已于1月14日正式实施,2月3日上午,省卫计委副主任王国敬在浙江实施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组数据,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年均新增的出生人数:常驻人口为17万左右(占目标人群总数的4.15%)、户籍人口为9万左右(占目标人群总数的3.32%)。浙江自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近期内出生人口会有明显增加。
根据《条例》,我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两个及以内的二孩子不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女方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浙江省卫计委副主任王国敬说,修改的内容,主要围绕在当前亟需解决的再生育条件、奖励保障、生育服务管理等问题。
生育政策方面——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了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形。主要对象是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并继续保留增加其他情形的授权性规定,“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明确了因子女死亡和收养、送养子女适用的生育政策。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
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夫妻,取消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
在技术服务方面——
删除了带有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相关条款,删除了对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对象预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在奖励和保障方面——
删除有关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延长了陪护假。明确了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同时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仍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待遇。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在法律责任方面——
删除了个别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个别处罚规定。对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二胎的情形,增加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根据我省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实际,加大了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wang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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