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吧?现在都市场经济了,即使有也作废了。”“只知道有带薪年休假,没听说还有探亲假,周围亲戚朋友也没人休过。”“我在北京工作6年了,父母和老婆孩子都在老家,单位从没说过可以休探亲假啊!”近日记者对18位在北京工作,并且配偶或者父母在外地的职工进行调查,除有一位仅知道有探亲假却未休过外,其他职工对此一无所知。
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武丽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探亲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但很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却没有实际享受到,长期以来,探亲假成了被职工、被用人单位忽略了的合法权益。
政策公布33年
探亲待遇仍可享受
典型案例:
6年前,浙江的张昊天在北京研究生毕业后,被一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户口也顺利迁到了北京。不久,他结婚并有了小孩,妻子总感觉不适应北京的气候,便带着孩子回了老家杭州,打算小孩到上学年龄时再回来,张昊天只好每年在节假日回去个三四趟。
当记者采访他时,张昊天很吃惊:“我在北京工作6年了,父母和老婆孩子都在老家,单位里很多人都是我这种情况,没人休过探亲假呀。”随后,他找到办公室询问,负责人事的小于答复他:“我来咱单位工作两年多了,没听说有这种制度。那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吧?现在是市场经济,那些政策都过时了。”
张昊天从网上下载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小于看后表示:“你看上面还有‘公社’这种词呢,现在哪儿还有公社?这是1981年出台的政策,都过去近33年了,早过期了。”
接着,张昊天又问了几个同事和同学,他们不但都没休过探亲假,而且几乎都不知道有这种待遇,张昊天很奇怪:“难道探亲假制度真的作废了吗?”
律师分析:
带着张昊天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武丽君律师。她告诉记者,对于探亲假制度,我们现在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虽然它们都是在1981年公布施行的,几十年未作更改,但目前尚未废止,用人单位仍要按其执行,小于所称的“过期”、“过时”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所谓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它包括两种假期: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所说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有些职工家在北京市的远郊区县,尽管距离工作单位也很远,若已按本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享受了交通补助费,就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张昊天供职的是事业单位,他又是工作已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其妻与父母均在外地,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每年可以休30天假期探望配偶、每4年休20天探望父母。但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张昊天的妻子与他的父亲或母亲同住在一地,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当他每年休了30天探望妻子的假期后,就不能再享受每4年休20天探望父母的待遇了。
探望父母假期
婚前婚后规定不同
典型案例:
董珊珊是私营企业科贸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员,男朋友尹凡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技术工程师,他们都是从江西来到北京工作的。尹凡已连续3年休了探亲假,董珊珊这次在公司已连续干了一年多,而且又续签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她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打算与男朋友一起回老家看望父母。
董珊珊没想到,她的申请公司不批。办公室主任告诉她:“咱们公司没有这种假期。”她有些疑惑:“我男朋友怎么有探亲假?”对方向她解释:“你男朋友工作的单位是国企,咱们是私企,单位性质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有探亲假期,咱们这种企业不在规定之列。”对此,董珊珊将信将疑。
律师分析:
武丽君律师介绍, 办公室主任的解释是对的。在法律上,私营企业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假,国家并无明确规定。这类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来制定本单位职工探亲的规章制度,如果私营企业不执行探亲假规定,也不违法。
根据北京市的当地政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经济条件差的,可以降低待遇或暂缓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局制定。所以,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还要看所在单位是否执行相关规定。
另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针对探望父母的假期,法律规定婚前婚后有所区别。《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要求,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父母”,是指自幼(指16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而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董珊珊目前与男朋友没有结婚,所以其男友尹凡可以享受每年20天或者两年45天探望父母的假期;二人结婚后,他就只能每4年休20天探亲假了。
逆向探亲
可报销部分路费
典型案例:
岳丘阳与妻子赵韵蝶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去了上海。两年前,岳丘阳被调到北京工作,他所在的单位想把赵韵蝶安排到下属一家公司,但专业不对口,赵韵蝶拒绝了。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单位,两口子就暂时过起了双城生活。
岳丘阳有探亲假,每次要么到上海去看妻子,要么与赵韵蝶相约一起去福建看望双方父母。最近他做的一个研发项目比较复杂,工作非常忙,他想趁春节放假再多干一些,便跟妻子商量,让她与双方父母一起到北京来过年,用时尚的话说就是来个逆向探亲。
“我们都去北京过年,那你的探亲假不就浪费了吗?”细心的赵韵蝶问老公。单位知道岳丘阳的想法后,很支持他:“单位可以给你妻子和父母报销一部分车费。”他有些不安:“领导已经很照顾我了,还给我家人报销车费,别的职工会不会有意见?”领导哈哈大笑:“国家就是这么规定的,单位是按政策办事。”
律师分析:
逆向探亲可以报销车费,真是这样吗?对此,武丽君律师告诉记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如果配偶不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待遇,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到配偶所在地探亲。如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可以让配偶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并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所以,岳丘阳放弃探亲假,赵韵蝶到北京来探望他时,岳丘阳所在单位为其妻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北京市的政策还规定,已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如本人自愿放弃探亲假期,让其父母来京探亲,经职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的标准,报销一个人的一部分往返路费。这就是说,岳丘阳放弃探望父母的假期,请父母来北京过年,单位可为其父亲或母亲报销一个人的一部分往返路费。
如果是正常休探亲假,依据法律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无论探望配偶还是父母,原则上探亲假期应一次使用。如果职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或工作的情况下,单位领导可以批准,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按规定只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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