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理由扣押劳动者证件
2013-08-13 16:31:37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师本人保管、使用。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单位以种种理由扣押员工证书,尤其是任职期间取得的各种执业证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曾在北京某制冷公司任职的李先生就因证书及执业印章被单位扣押,与单位对簿公堂。此案现以法院终审判决制冷公司返还李先生证书及印章画上句号。判决书还特别说明,若制冷公司因丢失等原因不能返还,应协助李先生补办。
职工离职
索要证书印章遭拒
40多岁的李先生是机电设备工程师,2007年1月入职制冷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9年,李先生在任职期间通过了国家二级机电建造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二级机电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并按公司要求,将证书及印章交由公司保存、使用。
2012年12月31日,李先生与制冷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离职后,因索要证书及印章未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李先生的申诉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后,李先生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制冷公司认可李先生的机电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曾由公司保管,但称具体负责人已经离职,不清楚李先生离职后证书及印章是否已交还其本人,而且未在公司内找到该证书及印章。
法院认定
扣押员工证书违法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制冷公司作为李先生的原用人单位,系双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管理方,应就单位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负有谨慎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庭审中,制冷公司自认曾保存李先生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但称不清楚李先生离职后是否交还其本人,其作为企业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法庭通过调查证实,李先生的建造师注册信息显示,注册企业名称为制冷公司,法院据此推定,制冷公司未在李先生离职后,将证书及印章交还其本人。
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师本人保管、使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据此,法院判决制冷公司返还李先生二级机电建造师证书及印章,若制冷公司因遗失等原因不能返还,应依法协助李先生补办。
一审判决后,制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示“即使公司持有李先生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及执业印章亦属合法”。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制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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