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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遇“工资面议” 需警惕引起重视

2013-07-20 16:43:13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小钟一个月前,在一家公司在其门口发布广告称需招聘计算机人才,并言明“工资面议”。前往应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3000元,此后为45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时间刚满一个月,公司即以小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且只比照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最低档工资,发给小钟2000元工资。小钟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补足剩余的1000元工资差额。而公司却一口否认曾约定试用期内按3000元计付月工资。没有书面证据的小钟很迷茫,不知如何是好!发生类似情况,求职者是否只能吃哑巴亏呢?
 
    专家称:类似小钟的情况,只能“吃哑巴亏”。
 
    一方面,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与之相违。
 
    但这并不等于公司必须按求职者的要求发放工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小钟主张的工资高于公司所付,也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口说无凭”,而又不能提供其它证据来佐证,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公司发放工资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小钟尚在试用期内,在无法证明月工资为3000元的情况下,工资数额自然只能参照两个标准来确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全国最高档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浙江省,计1470元,而小钟的工资已超过了该标准;公司已经只比照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最低档工资发放。
 
    本案例中的教训在于,轻信“工资面议”,而未通过书面形式给自己留下证据。在此告诫求职者,如碰到类似的情况,需提高警觉,必要时候留下书面证明。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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