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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不应找员工赔付

2013-03-12 14:07:34  来源:爱博仁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职工要求支付拖欠收入9000元,用人单位就是不给,这是3月7日在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室里发生的一幕。

      “我上班5个月就被辞退了,补偿可以不要,你们总得把我应得的工资、提成奖金和加班费发给我吧?”女工小张委屈地说。

      坐在对面的宋女士很不高兴:“两个月突然亏损一半,那些食品都哪儿去了?你的那些钱还不够抵单位的损失呢。”

      职工要求支付拖欠收入9000元,用人单位就是不给,这是3月7日在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室里发生的一幕。

      劳动争议

      销售出现亏损 促销员被辞退

      某食品公司去年6月要在超市开设专柜, 5月30日,负责销售的业务部刘经理聘用小张为促销员,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按销售额的2%计发提成奖金,当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在单位。

      同年9月和10月,超市里的食品销售业务突然亏损一半。10月25日,小张接到刘经理的电话:“超市的专柜撤了,你回单位算账,然后每个人都找找亏损的原因。”

      小张回单位对完账后一直在家待着没给安排工作,不久刘经理离职了,她到财务去领9月、10月工资和提成奖金、加班费,却没人理,称她早被公司辞退了。无奈,小张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自己应得的收入。

      调解现场

      单位称无劳动关系继而反悔

      3月7日,双方来到调解室,工会调解员刘仁午为他们进行调解。

      宋女士对调解员说:“她不是我们的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张介绍了被聘经过,并出示了在超市工作时的胸牌,这时她的代理人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希望增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的要求。”

      通过胸牌可以很容易了解到小张是哪家企业派到超市做促销员的,继而就能证实其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食品公司应向小张支付4个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宋女士似乎意识到了这一点,称自己没见过小张,要打电话与单位核实一下,便离开了调解室。

      不一会儿她回来了:“小张是业务部招聘的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因她所在的超市销售业务两个月亏了近5万元,已在去年10月25日被正式辞退。出现这样大额亏损她有直接原因,扣的那些钱还不够充抵企业损失呢,所以不能支付。”

      小张反驳道:“从6月设立专柜起就一直亏损,当时刘经理要求我们每周报表时填持平或者小亏,他说多出来的亏损部分以后再想办法弥补。9月初换了另一个经理负责业务,他让如实填报,以前的亏损额被均摊到9月和10月,所以才出现这两个月亏损一半的情况。我是负责销售的,报表由陈大姐填报,跟我无关。”

      宋女士向调解员刘仁午介绍:“我们是做肉类食品销售的,这两个月送去的货拉回来只有一点,却收不回钱来,说明食品丢失了,我们怀疑有人偷货。她作为销售人员,应该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张委屈地说:“我没拿过公司任何食品。我是促销员只管卖货,拉送食品都是业务员负责。”

      调解员说法

      企业经营亏损不能让职工买单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听了双方的介绍后,先对宋女士说:“《劳动合同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要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你们公司与小张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还留存在单位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没到期,在超市的销售专柜撤掉后,你们应该依法为小张调整岗位安排工作。如果认为她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而且有证据予以支持,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她赔偿。现在公司以销售亏损为由,扣发职工应得的工资,让她用自己的劳动报酬为亏损买单,这有悖法律规定。”刘仁午说道。

      刘仁午强调:“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与对方协商,并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接着,刘仁午又转过头对小张说:“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行。”

      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的情绪缓和了许多,但未达成协议,不过宋女士答应回去跟领导汇报,过几天再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yuanpf
标签: 亏损 员工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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