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确保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决定适当提高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情况
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32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170元。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
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情况
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645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12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9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4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585元。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调整标准,确保困难群体的生活补贴费按时足额发放,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关怀带到每一位困难群众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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