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厕时间不计入法律规定的8小时工时——日本手表品牌西铁城位于中国深圳的一家代工厂,竟然持续5年强制要求员工每日额外补足40分钟的如厕时间。该工厂职工日前采取的大规模罢工行动,将这一荒唐的“如厕”事件推向公众的视线。
“如厕时间”不计入工时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几位法界专业人士为记者做出了详细的解答。
员工为如厕时间罢工
上个月17日,日本手表品牌西铁城位于中国深圳的这家代工厂——深圳冠星精密表链厂发生了上千名员工的罢工事件。
根据该厂员工的反映,自2005年开始至去年11月,厂方以“上厕所、喝水”等为由,每日克扣员工工时40分钟的休息时间,这40分钟不算工资也不给加班费。这次罢工,该厂员工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厂方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工资。
所谓的“40分钟”是,冠星工厂在员工原有的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外,在上午、下午和晚间分别另加15分钟、15分钟和10分钟工作时间,全天合计40分钟。
厂方认为,虽然中国的劳动法规定,每天正常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但在这8小时里,是不可能工作到8小时的,因为人必须要上厕所,员工每天40分钟上厕所的这部分时间是没有创造价值的,那么就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将这部分时间补回来。所以在这5年时间里,该厂员工每天都被无偿延长40分钟的工时。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做出这样的回应:“目前我国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上厕所休息时间是否要支付工资,而员工和冠星工厂的观点都是合情合理的。”这更是引发了社会多方声讨和质疑。
如厕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向前分析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厕,是维持其良好工作状态的一项必要活动。企业不能将这种行为单纯理解为是一种个人需要,这同样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一种需要。
“这就如同戴安全帽、穿防护服一样,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作为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如厕还关系到人的健康。王教授表示,虽然没有某一具体法条规定了“如厕时间”的问题,但是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上班如厕”实际上涉及到了民法上的公民健康权的问题,具体到劳动法,体现在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的这一规定上。
“以往就曾发生过,有企业因限制上厕所的时间,员工不敢去厕所,以致引发员工膀胱破裂。”王教授表示,从健康权的角度,如厕不仅是员工的权利,企业更有保障员工享有此项权利的义务,所以工作中应当有如厕的时间,企业不能将其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厕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尽管我国没有具体法条对“上班如厕”的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企业的这一做法显然是与我国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理解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认为,对于“工作时间”这一概念,法律上难以做出统一的定义。但是,尽管法律没有对“工作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这并不代表就可以任由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解释,它有其合理的范围。
所谓工作时间,应当指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耗费的时间,不但包括纯粹意义上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等。冠星工厂将“工作时间”的概念绝对化,以是否创造价值作为衡量“工作时间”的标准,否认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人身依附性,是错误的认知。
“如果按照冠星工厂的逻辑,就应当在工厂设置专门岗位,用于记录每位员工如厕、喝水的时间。厂方凭什么一概而论就都是40分钟?”韩律师认为,冠星工厂强制规定“如厕时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无偿获取劳动者额外劳动的行为。“如厕”事件的发生,更反映出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生产机器的观念。变相的被迫加班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厕时间为何屡被拿来做文章?
记者了解到,企业在“如厕时间”上做文章,以此来盘剥员工的事件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这听起来不单让人觉得可笑,更让那些为企业卖命的劳动者们深感心酸。
2009年5月,深圳宝安区西乡有家外资企业出台厂规,规定员工上厕所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至10时15分、下午3时至3时15分。有员工表示:“全厂300来名员工中,90%以上是女工;车间厕所有16个蹲位,按新厂规,每名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只有48秒。”由于受到员工强烈抵制,这一“霸王厂规”执行了仅一天便被迫废止。
控制“如厕”听起来就觉得荒唐,但就是如此荒唐、可笑的事情,却在国内接二连三地发生着。是法律有漏洞?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王向前教授分析认为,屡屡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并非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造成的,而是因为劳资双方的力量不成正比,工会没有发挥出他应该起到的作用。
一则评论指出,在资强劳弱的语境下,靠劳动者个体与强大的资方进行利益博弈,无异于以卵击石。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工会的身影。本来,无论是工资协商,还是将老板告上法庭,都可以由工会出面,不必由单个的劳动者赤膊上阵。没“组织”的劳动者只能是一盘散沙,在资本强势面前,可能连自己正常上厕所的权利都保护不了。
在我国的劳资关系上,为什么会出现今天这种力量悬殊的对比局面?王向前教授认为,目前,基层工会实际上依附于企业而生,工会干部拿的是企业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也是跟企业签订的,他同样是企业的雇员,饭碗一样被端在企业的手中。在这种雇佣关系下,要求他拿企业的钱为工人说话,他不可能做得到。
正是因为这种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错位,导致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无法真正站出来跟企业交涉,维护职工的利益。
让基层工会发挥作用
王向前教授表示,若想让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就要让工会干部端职工的饭碗,受雇于职工和工会。具体操作中,工会资金可以上交,由上级工会支付基层工会干部的工资。只有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权利,否则难保用人单位以后不会想出新的花样来盘剥劳动者。
“劳动法制定得再好,也不可能将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那么细致。劳动法只能给你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权利义务更多是要靠谈判来解决的。”王教授表示,当劳动者的力量足够强大到可以真正与企业对话的时候,很多劳资纠纷实际只需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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