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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维权8大热点

2007-12-10 17:08: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昨天是全国法制日,在市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举行的劳动法律咨询现场活动中,不少市民投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大限之前,一些企业纷纷出怪招、 损招来刁难员工——结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律师逐一解答助职工依法维权

  “单位不跟我签合同了,我该怎么办?” “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缴社保,找谁讨说法?” “老板携款‘ 潜逃’ 了,我找谁要工资?”昨天下午,在市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举办的法制日宣传活动现场,这一原本是给市民提供法律咨询的活动,倒成了职工们集中前来投诉的维权大会,而投诉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s实施大限之前,企业纷纷出怪招、 损招来刁难员工。

  热点1老板发工资打白条,该如何讨工资?

  “老板家住的是三层联排别墅,而我们只能住在冰冷的车间里,等他发工资。”说起拖欠工资的事情,扬州某汽车配件公司十几名一线工人显得义愤填膺,他们投诉: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15年,最后工资都拿不全,从今年9月份开始就没发过工资。为了讨工资,职工们费尽周折找到老板家里,结果却被警告再次上门绝不轻饶。在十几名职工的强烈要求下,老板谢某最终也只是打了张欠条。

  记者看到欠条上清楚地写着:“拖欠9月份工资贰万壹仟元,10月份工资八仟元……”累计大约有3万多元,然而欠条的落款处没有老板的签名,只有两个公司的印章。凭着这张欠条,他们能讨回工资吗?

  ■律师解答:凭着欠条,农民工兄弟们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被拖欠工资比较严重的主要是农民工,若老板不按时支付工资,农民工就应及时要求老板写欠条。而欠条内容不仅仅要有欠款的数目,还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作地点、所做工程的名称、还款的时间以及老板的签字确认。

  律师同时强调,持有欠条的农民工也应注意欠条的时效性,若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计划,那么欠条时效应在自欠条签字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如果在时效到之前,民工继续索要工钱,那就可以从索要之日延续两年有效期;若欠条上注明了还款计划,则在该计划期满之日前两年内有效。

  热点2计件职工有没有加班费?该怎么算?

  “公司拼命地让我们干活,说是干得越多拿得越多。”江晨晨是扬州某玩具厂的一名缝纫工,旺季的时候单位为了赶生产任务,他每天工作都超过10个小时。据介绍,该玩具厂采用的是计件工资制,完成一件计算一件,即便是加班做出来的玩具和平时制作出来的都是按照一个计件标准支付工资。江晨晨说,他们曾经找老板商量过加班费,但老板说像他们这样计件工作制的是没有加班费的。在活动现场,该厂的几名职工都在咨询:计件职工有没有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律师解答:无论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计件工作制,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都要支付加班费。根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正常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费的三个标准,由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计件工作制工人的加班工资。

  热点3工资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该怎么办?

  “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算上加班费我们每月才700元。”老张应聘到市区某企业打扫卫生,加班是常有的事情,有时候周末都不休息,而单位号称每月支付200元加班费,可老张拿到手的工资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700元。若是照单位的说法,把加班费从工资里扣了,工资只有500元。

  老张多次找领导要求加工资,但领导说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在现场,老张的问题得到许多人的共鸣:工资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三类工资待遇,都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

  因此,加班费应由用人单位另外支付,而不能算到最低工资之中,企业应补足最低工资。

  热点4工伤后企业“踢皮球”,该如何维权?

  看着拄着双拐的杜维朝举步维艰,在场的市民都忍不住上去搀扶一把。杜维朝的脚是今年1月5日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被钢筋砸伤的,经认定为工伤8级,然而公司将工伤认定书扣了下来,无论杜维朝怎么哀求,就是不给,且他们也始终不提赔偿的事。

  杜维朝还透露说,公司之所以拖着不赔,是因为他们坚持认为杜维朝的脚伤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杜回忆说,受伤后,公司立即把他送到了一家民营医院治疗,医院把他当作扭伤的病人来治,10多天后始终不见效,这才转诊到苏北医院,经过检查发现杜的脚不是扭伤而是骨折。据介绍,公司认为要不是那家民营医院的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期限,杜维朝的脚伤可能就不会那么严重,说不定都不构成伤残;对此,那家民营医院表示,医院的诊疗并未造成杜维朝的脚伤恶化,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找借口推托。

  杜维朝的遭遇受到了许多市民的同情,如果市民工作时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维护权益?

  ■律师解答:既然建筑公司为杜作了工伤认定,杜的工伤就应该由公司负责赔偿,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若公司不服,认定是医院误诊造成杜维朝伤情加重,那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医院为“诉讼第三人”,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市民,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上一级发包方进行工伤认定,若不愿意可以提起诉讼。

  热点5工作10年后才签合同,养老保险该谁补缴?

  “没合同,没社保,我都干了10年了。”老李在市区某食品加工厂工作至今,就在上个月老板通知他签合同,还要替他缴保险。听到老板的这番话,老李喜上心头,可没多久就开始犯愁了,他告诉记者,今年他已经47岁,现在开始缴纳社保到60岁仍然不足15年,这也就意味着他还要打申请,自己再缴个两年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自己在这家单位已经工作10年了,能不能现在要求单位把以前的补缴上呢?

  ■律师解答:企业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老李早应该到劳动部门去投诉要求企业按法办事。《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限之前,很多企业开始补签合同、缴保险,员工这才意识到要企业补缴,但是为时已晚。按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性只有2年,过了2年就无法追讨了。虽然老李10年都没有缴社保,但是能追回的只有自争议发生之日算起前两年的各项权利。在此,提醒劳动者维权要及时,“秋后算账”往往要不到赔偿。

  热点6企业收服装费、档案费等押金,该不该给?

  朱君君9月份应聘到市区某饭店当服务员,很快被该饭店录用了。然而,上岗前,饭店要求她先交200元买下工作服旗袍,称“好利于工作”。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再说饭店做旗袍确实有成本,交就交吧。刚掏出200元领了衣服,紧接着一张200元交费单递到朱君君手中,“这是档案费”。单位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要收取100元的档案费?“不交就走人”,朱君君只得把100元交了上去,换一张所谓的档案费收据。

  朱君君说,她每个月的收入也就700元,其他什么都没有,更别谈什么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了。“每天工作到夜里12点,还要看别人脸色。”朱君君不到一个月就厌倦了这份工作,提出辞职。然而却被告知,走人可以,押金300元不退。

  ■律师解答:只有当劳动者委托人才市场或者劳动就业中心等类似的中介机构保管档案时,保管方才可以收取一定的档案保管费,用人单位是没有资格收取的。像朱君君这样的情况,即使公司替她保存了档案也没有任何理由收取档案费,饭店收取的档案费实际上是变相的押金,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该饭店的行为是违法的。饭店不仅应该补足朱君君的20天的工资,还应该如数退还收取的档案费。

  热点7医疗期内被企业辞退,这合法吗?

  杨先生是扬州某建筑公司的一名职工,他2001年10月跟企业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间在公司的表现一直很优秀。2007年4月,杨先生患了尿毒症,同事和建筑公司都给予了积极资助,杨先生的治疗费用很快有了着落。就在杨先生积极配合治疗的时候,公司提出了要跟他解除劳动合同,这使得生活本来就已经很困难的杨先生一家更是雪上加霜。在咨询会现场,杨先生的妻子找律师来给丈夫讨个说法。

  ■律师解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本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也就是说,职工合同期满,但只要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也不能解除,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同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本

  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也就是说,职工合同期满,但只要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也不能解除,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

  此外,即便是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该付给被解约人员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热点8工作多年却签劳务工合同,对不对?

  尤利利,冯树芬等人是江都某石油化工企业的职工,前两天公司通知他们合同到期以后不再续签,把他们都划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他们再次签订的合同,用人单位变成了一家劳务公司。

  “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岗位还是原来的岗位。”尤利利说,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他们表示不解。他们最大的已经53岁了,在这家公司的工龄都超过5年,有的甚至有13年了,现在把他们派到劳务公司,以后说不要就不要,他们这么大年龄上哪儿去再找工作?

  ■律师解答:国家对“劳务工”有严格限制,企业此举是徒劳的。12月中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将对劳务派遣给予明确规定。目前,部分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使出了两种常用手段,一种是强迫员工主动辞职,造成员工中断工龄的假象。另一种是改变用工主体,比如改变企业名称或者是劳务派遣方式。而这样改变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平等协商,要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不管是哪种形式,凡是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一律无效。即便有员工在特定的情况下(诸如受到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的胁迫)不情愿地签了名,只要在60天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反悔,劳动部门都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支持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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