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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合同到期,但是迟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过了,欲辞职,谁赔偿?

2007-12-28 23:31:00  来源:舟山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采编  浏览46次 

案例:

一员工合同8月16日到期,提前一个月都已经发给其合同期满员工总结(公司要求的),附表是续签合同审批。

该员工在收到人力资源部多次催促后,依然没有填写(一般公司比较忙,拖延都认为是正常的),直到合同期过了,到8月25日,他提出要辞职。

虽然合同没有续签,但事实已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员工已经提交辞职报告,部门批准是9月29日离职。

请教大家的问题是:

1. 该员工没有续签合同,8月17日-9月29日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2. 会不会出现什么赔偿问题?如果会出现,可能是哪些 ?

回答一:

1.8月17日~9月29日期间,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理由:合同到期逾期未履行续签or终止手续的,视为劳动合同关系顺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现在公司手里有该员工的书面辞职报告,则理论上已经没有劳动争议风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全面规避风险,建议双方书面达成8.17~9.29日的劳动合同,并就『乙方届时将自动辞职』这一情况订立补充协议。

“如果不”的后果可能会是:9月29日,HR在办公室没等前来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而等到了声明取消辞职报告、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提前30天通知,没明说交了书面通知30天后必须就得离职)。

如果公司、部门能接纳他回来工作还好说,补签份合同回来上班就是了;如果各位领导不愿忽略被玩弄了的感情、非要其离职的话,那就准备好支付N+1补偿金吧...

回答二:

1为了规避风险,提前一个月发的续签意见给到员工的时候,应该让他写个签收的回单,
28月17日至9月29日期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还是要补签
3个人提出辞职,在公司没有违法劳动法的前提下,公司是不需要给于补偿金的.
至于员工会不会反悔,公司是否要给于补偿,
如果公司有相关方面的离职规定,且已公告过或经过员工确认过,那么他的辞职是不需要补偿的.
如果没有规定离职流程的话,那就难说了,看员工的是否主张了,要是主张的话,对公司是不利的。

回答三:

1、续签合同程序出了问题,没有控制住,楼主应该好好梳理一下这方面的流程还有法律程序。
2、楼上说得很对,8月17日-9月29日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应按不低于原合同给付。
3、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随时终止,不需要提前本人终止不则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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