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店无力支付工资 可否要求总公司支付
2022-09-21 14:57:41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程文华 浏览46次
工资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所付出劳动应支付的报酬。
两年前,王某等人与某餐饮总公司下设的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近年来,由于酒店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持续亏损,没有能力向员工支付工资。日前,酒店作出了暂时停止营业的决定,但其拖欠员工的工资仍然没有兑付。在这种情形下,王某同事等人前去餐饮总公司讨说法,总公司董事长告诉王某,这家酒店虽然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公司没有向酒店员工支付工资的义务。再说了,这家酒店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了。
请问:在酒店已经无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王某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工资?
解析:王某和同事等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所付出劳动应支付的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种种不可知的事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支付。
从王某所介绍的情况来看,王某所在酒店属于餐饮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酒店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在酒店经营遇到困难的情形下,总公司应当依法对酒店员工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按照以上规定,王某和同事可以继续与餐饮总公司协商解决兑付欠薪一事,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追加餐饮总公司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其直接清偿酒店所拖欠员工的工资。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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