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带薪休假”的两个死结
2015-07-28 14:35:48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到如今,该条例已实施了7年有余。可以说,不光私营单位职工对“带薪休假”依旧陌生,许多公家单位的人也几乎没有去想,我们还有这么一个法规。
“带薪休假”是一个几乎已被遗忘的话题,但人社部最近的一项调查,使得该话题再度发热。调查称,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许多网友认为,这个调查结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认为50%的落实率比自己料想中的还要好。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到如今,该条例已实施了7年有余。可以说,不光私营单位职工对“带薪休假”依旧陌生,许多公家单位的人也几乎没有去想,我们还有这么一个法规。
该条例落实不好,其实也不能全赖人家企业。企业的天职就是逐利,而保障职工权益,则是政府的天职。可是现实社会中,企业的利润,某种意义上也是地方上的政绩。很多时候,迁就企业就是维护政绩。于是,劳动监察与执法的缺位,便成了带薪休假制度的死结之一。
凡事当成政绩和任务来抓,基本上都有望实现。值得欣慰的是,国务院去年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要达到5.5万亿元;今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将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国务院的这个规定,可谓切中了要害。因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与地方经济和官员政绩扯上了关系,相信地方政府会在推动职工年休假这件事情上有所作为。那么解开这个令人头痛的死结,是可以期待的。最近,北京市宣布将对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实施监察,受到了市民高度赞扬。
但最大的死结却不是法律的执行,而在于法律本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给用人单位设置了“特殊情况”。譬如《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这样的话,即使政府严格执法,用人单位也可以找到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
要知道,年休假是轮休,何时休、休几天,主动权在单位手中。一家企业,365天都不安排职工几天年假,我看不是什么“生产需要”,而是“抠门需要”。法律弹性太大,不仅会纵容企业搞“特殊化”,也会给职工维权、政府执法带来障碍。所以相关法条有必要修订完善。当然,地方政府和广大企业务必扭转那种原始低级的观念,以为让职工不停干活会创造更多利益。列宁同志早就告诫过我们:“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好好工作。”不尊重职工休息权,只会提高生产成本,降低效率。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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