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人宝典”不具可操作性 又涉嫌违法
2014-03-31 16:15:01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所谓的“炒人宝典”,有些属于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法,其余大部分做法只是看上去“很美”,实则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涉嫌违法。
近日,一则关于“企业逼退员工方法十七种”的微博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转载和热议。其内容甚至被部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及法律顾问称为“炒人宝典”,不少职工更是疯狂吐槽:老板没有好人;单位做法真黑……那么,微博中所述“逼退员工”的方法,真能管用吗?员工应该如何应对?为此,记者特邀三位实务界资深劳动维权专家对此作了点评。三位专家指出,所谓的“炒人宝典”,有些属于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法,其余大部分做法只是看上去“很美”,实则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涉嫌违法。
1. 闲置——企业可将其想要辞退的员工调到独立的无任务的部门中,不分配任何任务,并从组织上冷落,心理上产生隔阂,从而使员工离开。
法律分析:
马国华认为,出现上述情况,多数是企业为了摆脱自身管理不到位陷入窘境后采取的招数。当然,想通过该种方式将风险和代价转移到员工身上,是不合理的。
戴景君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想以逼离职工为目的调离岗位、闲置,职工有权拒绝。
2.累死——在单位时间内,连续交给需要辞退的员工N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方面考察员工的真实能力,另一方面让员工产生挫折感。
法律分析:
戴景君分析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条款, 对于企业交给的不属于自己工作内容的部分,要勇敢的说“不”。如果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其拿出充分的证据。
张建徽表示,员工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应由单位根据民主管理程序科学设定,随意增大工作量涉嫌违法或违约。对于挫折感,如果员工知道用人单位是故意为之,应调整心态适应之。
3. 换岗——频繁给员工调换岗位,美其名曰综合提升能力,通过频繁更换岗位让员工无法适应新的人际关系和工作任务,造成情绪低落,从而自动离开。
法律分析:
马国华表示,实践中,中层干部、技术人员的岗位不宜轻易变动。他们有着自己长时间管理的经验和组织队伍。一旦换岗, 其手下人马就会产生变化,势必影响稳定的工作局面和绩效。
戴景君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其工作岗位,属违法行为,职工有权拒绝。单位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4.陌生——交给员工其根本不熟知的项目,让他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从而为难使之离开。
法律分析:
戴景君表示,实践中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往往有其相对应的岗位说明,而不熟悉的工作往往不属于其岗位工作内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内容,员工有权拒绝接受。
5.项目——采用项目制,约定如达不到目的,整体项目人员离职。
法律分析:
戴景君称,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行为不属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就劳动合同形式和期限而言,首先,以项目制所作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其次,如果单位与每个职工就整体项目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预期目标和时间是对双方的约束,不能单方强加于劳动者。
6.注销——公司管理一般会采用分公司制,分公司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则集体分解,一般大的公司采取此方法。
法律分析:
张建徽表示,这要视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若具备法人资格,则依法人注销程序处理。如果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总公司。分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内退——很多行业采用达到一定年龄,一次性补偿费用,然后离职。
法律分析:
戴景君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符合相应条件才可办理退休。比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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