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女职工今年4月已满50周岁,她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至2013年12月份。由于至今4月其社保缴费时间不足15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社保。7月份,该女职工被查出患乳腺癌,单位的处理意见是:因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享受医疗期待遇,并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结算至8月份,社会保险转至户口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由个人缴纳至55周岁办理退休。
那么,该该用工单位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
答:该问题涉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也涉及达一退休年龄的员工其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后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实践当中比较典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现象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针对该案例,并结合上述两个问题从实务的角度给予分析,供企业、政府部门参考。
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合同的法律效力仅退于适于该法所列的范围内,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法定退休年龄而言,企业男职工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责为55周岁。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上与《劳动法》相比有所调整,修改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调整,记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难题,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考虑到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规定有冲突,为了衔接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统一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又予以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通过对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关于该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开始文化活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继续使用的,仍然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在协商劳动合同期限时,很少考虑到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退休年龄的一致性。因此,会出现大量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没有到期。在此情形下会出现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单位已经开始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只是退休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即劳动者还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仍然为单位提供劳动直至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再与单位办理终止手续;另一种是该劳动者由缴费年限的问题,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仍然继续使用。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均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并没有立即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就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事宜。对此,我们建议从如下角度来分析该问题:如果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为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力单方终止其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行使该终止权力,继续按照签订的劳支合同履行,那么双方仍然系劳动关系。
还有一种情形也有可能发生,就是劳动者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也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动者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缴纳的养老保险未满15年),受劳动者个体要求,继续延续劳动关系(即委托单位继续为其参保至15年期满),为了满足个体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分清双方责任,并为其代缴纳社保,那么双方关系可以依照所签的劳务合同内容来认定。
因此,本案中该员工2013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且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仍然使用,在2013年7月该员工患病,即用人单位在8月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在该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并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发现该员工患病的。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分析,在此情形下,该员工与单位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