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某自2007年初开始在友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岗位系计算机维护工作。因为刘某某对计算机比较精通,加之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不是很忙,便在下班后利用自己的技术为其他厂里的电脑提供维护,收取一定的报酬。起初,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但在2009年5月份公司发现了刘某某在外兼职一事,公司人事部告知刘某某,如果其继续在外兼职,公司将辞退他,现在刘某某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
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兼职者除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的报酬。但兼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为他人打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该工作制度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按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也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因此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工作业余时间归劳动者所有,任何单位、组织对此都无权予以支配和限制。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用人单位普遍反对劳动者在外兼职。虽然现在法律不禁止兼职。但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工作时若没有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则完全是合法的。
【教您几招】:
作为劳动者总是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更高的劳动报酬或通过其他一些合法形式增加收入。在下班后劳动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来获取一部分外快,是劳动者增加自己收入的一种有效方式。像刘某某这样,该怎么处理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端正自己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约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方面已经做了比较翔实的约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劳动者劳动时间的约定。只要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已经尽职尽责,那么老板也没有小辫子可抓。同时下班后的时间属于劳动者个人自由支配,劳动者行为只要没有对本职工作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是无权干涉的。但那些与单位存在保密协议的劳动者对于选择自己的第二职业需要慎重。
改变兼职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按照国际劳动组织对其的认定,是指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标准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其每天工作时间一般在3小时。因此对于想从事第二种职业的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休息的情况下,在下班后的几个小时内为另外一家单位干点小活,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这样既能增多自己的收入,也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注意的合同的内容。有的用人单位为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在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禁止劳动者与其他公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违反这种约定,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劳动者在已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应慎重,既要不违反已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要考虑到后者对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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