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下同),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⒈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贴息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区)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⒉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是政府实施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以下政策扶持:
⒈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
⒊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⒋鼓励灵活就业,增强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到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再就业补助。
上述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或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渔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结合城市化发展、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渔农村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重视做好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暖人心,促发展”工程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申请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在企业见习训练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见习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训练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按照“六到位”的要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重点向渔农村新社区延伸,到2010年全市渔农村新社区劳动保障室实现全覆盖,并配备好专(兼)职管理员。建立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评估体系,提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
(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尽早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延伸至社区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网上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的渔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每介绍就业1人,补贴50元。
(七)注重职业教育与培训,积极提升城乡劳动者职业素质。广泛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3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申领最高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区)要将市里下达的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简化资金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就业再就业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与各县(区)、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发挥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作用,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搞好宣传,努力畅通信息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4050”人员,除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已明确界定为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底外,其余年龄计算时间均截止2008年底。
(二)本实施意见相关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三)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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