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伤待遇 处理新实务
2018-06-12 10:00:52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最近“互联网+”用工模式爆出新闻,第三方服务平台“闪送”注册的闪送员,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需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就我省而言,因工伤方面的新规出现,尤其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已在实务中适用一段时间,故本期维权讲堂予以介绍,供劳动者维权参考,同时对用人单位处理此类工伤待遇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常见工伤,需要符合“三工要素”,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
2.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以2018年1月1日为界限,我省在过去几个月工伤待遇处理实务中,出现了从双重赔偿法到差额赔偿法的转变。
1)双重赔偿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即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五项赔偿项目扣除后,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同时,我们看到五项扣除并没有包括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就是说,职工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误工费后,仍可以享有工伤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2)差额赔偿法。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可以看出,《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我省地方性法规,对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差额赔偿法,与之前实行的五项扣除双重赔偿法明显不同,在我省工伤待遇处理实务中,目前是最大的变化。
3)如何适用。针对我省关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的不同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如何主张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伤待遇,本文予以举例介绍。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实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即使主张工伤待遇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仍按照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处理,即五项扣除双重赔偿法;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实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差额赔偿法。
3. 我省工伤待遇实行一裁终局。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均规定我省对工伤待遇实行一裁终局。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享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我省上述关于工伤待遇一裁终局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均是开创性的规定,便于我省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更有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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