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舟政发[200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以来,已实现全市覆盖,各县区运行情况总体良好。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参保范围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到市区各类高等院校中的在校大学生。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当年“参合”期满后,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
二、提高筹资标准
成年人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35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50元,提高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按各县(区)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未成年人人数给予每人每年85元的补助,其他人员给予每人每年90元的补助。
三、明确财政资助对象
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属于保障对象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应居住满3年后方可享受财政补助。
四、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一)建立成年人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制度,报销比例不低于5%。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适当高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二)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列入补助范围,凡已参保的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之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金总和在每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金额为2万元。
(三)扩大特殊病种范围,具体项目为:
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肾功能衰竭;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5、颅内占位性病变;
6、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7、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8、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含三级);
9、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10、精神分裂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重症肌无力
13、肺结核(免费政策外治疗费用)
14、10岁内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费用;
(四)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
五、建立免费健康体检制度
为提高城镇参保居民的健康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参保人员可享受每两年安排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六、建立缴费激励机制
对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次年起每年可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再次缴费的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七、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符合政策的参保人员结合测算的各项预支费用,确定每年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八、城镇居民参保后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符合《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九、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