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安娜与何文是同事,二人在长期公事相处中渐生情愫,但公司明文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如发生则一人必须离职,故二人一直保持地下恋情。一年多后,二人感情产生危机,安娜提出分手,何文则反对。某日安娜向部门领导举报称何文对其有不轨举动,至此二人恋情曝光。公司根据规定对二人作出处理,但安娜表示:恋情已经是过去式,现在仅仅是何文对自己的骚扰行为;何文表示:二人并未分手,只是感情出现了一下问题需要沟通,自己的行为根本称不上是骚扰,对于公司的规定他表示不合理也不能接受。
问题
1、对于“办公室恋情”,用人单位可否加以禁止?如何正确处理“办公室恋情”?
2、用人单位如何防治“性骚扰”?
分析
一、关于“办公室恋情”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主动披露办公室恋情?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对一行为进行处理,知晓该行为的发生是前提,但员工私人之间的恋情一般并不第一时间公开,企业该如何知晓呢?能否通过规定要求员工披露,否则视为隐瞒、欺骗进行违纪处理呢?一般认为员工的恋爱属于个人自由,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管理及用工权利无关,故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员工披露,至少员工拒绝披露告知时不应当认为隐瞒和欺骗的行为而受惩处。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恋爱员工的岗位比较特殊,相互之间有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比如采购、出纳、财务等岗位,届时此类岗位员工之间的恋爱将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要求披露,知情后有所应对。故笔者认为公司要求员工披露办公室恋情应有条件:1、特殊岗位有知情的必要;2、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能否禁止或限制“办公室恋情”?
如公司要对某一行为加以禁止或限制,则必定跟随以相应的惩处措施,对劳动者来说,最严厉的措施莫过于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能否对办公室恋情以解除处理呢?如上所述,对于多数情形,员工恋爱属个人行为,并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及企业的用工管理,故企业不能将此在规章制度中列为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对于特殊利害关系的岗位员工之间的恋情,能否作为违纪处理呢?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理由是员工恋爱行为本身并不会影响企业管理,更不会侵害公司利益,特殊岗位禁止恋爱及亲属回避制度仅是对于可能发生的舞弊等对企业不利行为的预防,故直接将特殊岗位员工的恋爱作为违纪行为处理也是不妥的。
是否有权安排调岗?
既然不能以违纪来解除,那如何在特殊情形中维护企业的利益呢?调岗是个可选的途径。但有两个前提,一是须有调岗的必要性,即恋爱员工的岗位敏感,调岗理由充分;二是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岗位调整也应注意合理性,不应借此随意发挥,过程中注意听取员工的意见,尊重员工的合理要求。对于拒绝配合调岗的员工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满足所有上述前提的条件下,并且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明确:“员工有义务配合该类情形下的调岗安排,否则属于违纪情形”的,可以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违纪处理。同时笔者认为该种情形其实也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
二、关于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故性骚扰的范围很广,任何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文字、言语、行为等等都可能构成性骚扰。而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当事者的主观感受,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受者欢迎或者不排斥,那就不是性骚扰,是打情骂俏、是暧昧关系甚至是两情相悦;如果不欢迎很排斥,那就有可能构成性骚扰。要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还需要从很多方面综合起来看,比如受者的感受、对受者的影响、行为的表现形式、程度,另外还得结合大众的判断。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性骚扰”?
性骚扰并非起源于职场,但“性骚扰”一词确实来源于国外职场,欧盟将之称为“敌意性工作环境”,在国外立法有专门针对性骚扰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日本和台湾就将性骚扰防治直接规定在《劳动法》里的,可见性骚扰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但目前国内立法尚未将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责任提高到如此级别。《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可见目前国内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性骚扰方面的责任是:1、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和制止;2、对行为人的惩处及对被害人的保护。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能做的是: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性骚扰行为的惩处;
2、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该途径程序最好区别其他违纪举报;
3、规定有相应的保密及反报复措施,保障举报员工隐私和安全;
4、建立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5、根据性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行为人进行惩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在合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设备,以便事先预防和事后取证;
7、建立反“性骚扰”工作环节,非封闭式办公环境、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性别分开的特殊通道等;
8、建立反“性骚扰”企业文化,通过宣传或培训等活动,传授员工反性骚扰知识,同时也表明公司对于该行为坚决严厉打击的态度。
最后回归文首案例,何文对安娜的纠缠是否构成性骚扰,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形式、对安娜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断。如安娜坚持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何文仍然以对待恋人的方式接触或纠缠对方,则应当构成性骚扰,公司应当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移交司法部门。公司“员工相恋,一方必须离职”的规定,由于并未区分特殊岗位一概如何规定,显然有失合理性,如果员工拒绝离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风险极大。
结语
办公室恋情和性骚扰行为由于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一般并不公开,企业一般没必要也不多做干预,但如遇特殊情形,企业不得不出手干预时,往往不很了解这方面相关规定及企业的干预方式,也不能很好把握干预程度。故作上文,以期给企业及HR管理者一些思路,一家之言,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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