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浙江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
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鼓励创业
1. 放宽创业经营条件。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 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 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各地要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
4.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登记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支持创新促升级
1.加快技术更新改造。中小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结转抵扣。
2.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种子资金扶持,并鼓励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积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服务。鼓励社会专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专利维权等服务。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4.推动联合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促进技术进步和国际化发展。
5.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对生产经营已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工业,积极引导其向法人企业转变;对已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其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变,不断完善和提升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
6.享受各种补贴。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事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改善融资环境
1.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国家支持小企业信贷六项机制建设,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考核体系。监管部门对支持小企业的银行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支持小企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鼓励银行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的风险补偿政策,继续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
2.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本雄厚的优势,加快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完善抵质押物登记、评估、转让等相关规则,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3.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等向中小企业战略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各地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培育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
4.开拓融资性保险服务。试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大力推广中小企业科技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推进保单项下融资、买方资信调查等特色服务。
5.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搭建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等合作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各地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6.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省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对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
7.促进产权交易流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不断深化中小企业产权流转制度改革。
8.建立贷款风险救助机制。鼓励市、县(市、区)由财政出资,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救助基金,重点支持和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困,积极改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服务环境。
(四)强化服务与指导
1.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功能健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对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中小企业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加强人才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业培训,着力培养具有现代经营理念、视野宽阔、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家。积极组织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员工素质。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业绩突出的高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推进校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在中小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提高大学生择业就业技能。
3.加强共性技术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科技人才,积极创办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在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办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可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其技术服务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4.加强信用建设服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发布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银行征信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完善信用共享机制,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5.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各地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并逐步提高采购比例。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资助,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6.加强信息化建设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支持各类信息运营服务机构创新信息服务模式,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上融资、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紧密融合。
7.加强管理咨询服务。各地可依托高校和社会研究机构,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研究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规划、经营管理、法律维权等研究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8.加强行业自律服务。各地可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支持发展各类以产品为纽带、以产业集群为基础、以中小企业自我服务为主体的专业协会,建立健全专业协会服务平台。积极鼓励专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同行业信息传递,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反映中小企业呼声和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
9.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在现有财政安排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明确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科目。已经设立的,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扶持资金规模。
10.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特点,在统筹兼顾发展各类中小企业的同时,把关注重点放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把帮扶对象集中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切实加大对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和鼓励。力争每年有5000家微小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有500 家规模以上小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规模和素质。
1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舟山长宏国际为希腊船东建造第三艘5300箱集装箱船下水 8月24日下午,舟山长宏国际为希腊船东NAVIOS MARITIME PARTNERS L. P.承建的第三艘5300TEU集装箱船CHB2023顺利下水。船东现场办…[详细]
全球最大集装箱船将在宁波舟山港开启首航,长度超过航母 据浙江省海港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6日,新晋全球最大集装箱船、最大载箱量24116标准集装箱的“地中海泰萨”轮靠泊宁波舟…[详细]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秘书长赴舟山走访调研主要修船企业 2月27日至3月1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李彦庆秘书长一行赴舟山走访调研主要修船企业,并召开绿色修船转型发展座谈会。中国船协…[详细]
2021浙江就业援藏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顺利举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第七次西藏工作关于就业援藏的部署要求,鼓励和支持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浙就业创业,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详细]
李克强考察宁波人才市场,最关心的是灵活就业 李克强5月24日下午考察中国宁波人才市场,现场问得最多的是灵活就业。在一家信息公司摊位,他问一位应聘兼职网约送餐员的小伙子…[详细]
舟山长宏国际为希腊船东建造第三艘5300箱集装箱船下水8月24日下午,舟山长宏国际为希腊船东NAVIOS MARITIME PARTNERS L. P.承建的第三艘5300TEU集装箱船CHB2023顺利下水。船东现场办…[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