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为更易于执行,对内控责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经办、复核、会签、审核审批各环节承担的责任类型。
二、进一步明确违反内控的责任界定标准。
三、进一步明确违反内控的处罚标准等。
同时,梳理了部分关键业务事项的责任分解表,同步下发。
关于印发《XXX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责任体系,建立内控责任界定、追究及考核机制,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特制定《XXX分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责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萨班斯法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内外公司管理的实践,公司管理层是内控建设和维护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内控责任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公司内控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好相应的内控责任;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配合,建立一套覆盖各个管理层级及全体员工的责任体系,形成内控责任的传递机制;公司广大员工要明确日常工作中的内控责任,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执行,实现从制度管理到自我管理的转变。
二、各单位管理层负责本单位内控的建设、完善和评价,内控建设牵头部门和各执行部门要明晰职责,在公司内部要加强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形成三道内控责任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业务操作执行部门的自我检查;第二道防线是财务、统计及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道防线是内部审计及监察的监督。
三、请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内控责任分解工作,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内控制度设计、执行以及评估组织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并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员工岗位职责,以提高考核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惩防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内控责任的落实。
四、XXX集团公司属下YYY分公司参照执行。
五、各单位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司。
XXX分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责任体系,建立内控责任界定、追究及考核机制,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责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公司各级经营管理者及员工的内控责任,明确界定公司经营管理者、员工在内控中应当履行的各种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员工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各项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其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业务数据失真或财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认定,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章 内控责任归属
第四条 内控责任分设计、执行和评估等责任。
第五条 设计责任
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内控体系建设。公司层面的内控建设内容如: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督等按照部室职责进行责任归类,如果业务事项有明确对应的岗位责任或领导已经指派相应人员经办的,相应岗位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部室分管领导或经理承担主管责任;否则,由所在部室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在流程层面,流程设计的主笔人承担直接责任,其部室分管领导或经理承担主管责任。
设计缺陷的界定以外部独立评估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 执行责任
对于公司层面内控建设内容的执行,由具体执行部室负责。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牵头部室已根据部室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要求,但相关单位、责任人拒不执行的,牵头部室应向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反映,同时抄送审计部和相关单位(或部门),在此情况下发生的相关缺陷,主要责任由拒不执行要求的单位、部门、责任人承担,牵头部室负责人可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根据流程上的不同环节如:发起、复核(核对)、会签、审核、审批等环节进行责任定位,并根据责任分解表进行责任人的对应。责任界定顺序如下:
一、经办:因经办人员工作差错、判断失误、隐匿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按内控规定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等而导致缺陷的, 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部室分管领导或经理承担主管责任,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承担领导责任。
如属于根据相关领导指令、指派造成过错的,由相关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二、复核(核对):复核人在复核(核对)环节未发现经办人员发生的差错而导致缺陷的,经办人与复核人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三、会签:专业部室人员(如财务部门、法律部门、业务事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部室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提出正确的专业审核意见导致缺陷的,相关会签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部室分管领导或经理承担主管责任,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承担领导责任。但会签人员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则会签人及其所在部室的负责人免除责任追究。
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监察过程中未根据工作职责对业务事项提出有效的监督评价意见,导致内控缺陷未被有效防范的,审计、监察人员承担评价监督责任。但有证据表明提出了有效的监督意见,相关责任人员不按意见执行的,或者相关经办人员未按要求提请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审计、监察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四、审核、审批:部室领导或公司领导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时,如果不是由于经办(或会签)人员的原因,做出了错误的审批意见、或者越权审批而导致缺陷的,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员的主管领导承担主管责任,总经理承担领导责任。
此外,公司各个业务和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对下级单位所属专业部门的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当下属单位的专业部门出现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时,上级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并对缺陷提出整改要求并书面报告管理层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七条 评估责任
评估缺陷分为自我评估缺陷和内部独立评估缺陷。
自我评估缺陷指在自我评估中未发现缺陷,但被内部审计部门评估或其他检查时认定存在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的,自我评估的自评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应承担自评责任。
内部独立评估缺陷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内控各项制度相关规定,在审计条件未被限制的情况下未被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被外部审计或检查机构发现存在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的,内部审计相关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承担评价监督责任。审计条件限制的情况指被审计单位(部门)设置障碍,隐匿、拒绝提交审计、评估资料,或者提交的审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导致审计人员凭应有的职业谨慎无法发现缺陷的,应由被审计单位、部门、责任人承担责任,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承担责任。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工作规范情况下,凭应有的职业谨慎无法发现缺陷的发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发生评估缺陷的单位,单位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承担领导责任,造成内控缺陷的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责任人所在的部室分管领导或经理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三章 违反内控的责任界定
第八条 内控缺陷根据重要程度分为一般性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单位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单位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性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九条 内控缺陷的评价标准
(一)定量标准:
(一)定量标准:
项目 |
一般性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资产总额潜在错漏 |
错漏<资产总额的0.5%或0.25亿元 |
资产总额的0.5%或0.25亿元≤错漏<资产总额的1%或0.5亿元 |
错漏≥资产总额的1%或0.5亿元 |
收入潜在错漏 |
错漏<经营收入总额的0.5%或750万元 |
经营收入总额的0.5%或750万元≤错漏<经营收入总额的1%或0.15亿元 |
错漏≥经营收入总额的1%或0.15亿元 |
费用及支出潜在错漏 |
错漏<经营费用总额的0.5%或600万元 |
经营费用总额的0.5%或600万元≤错漏<经营费用总额的1%或0.12亿元 |
错漏≥经营费用总额的1%或0.12亿元 |
注:1.上述错漏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定量标准采用从严孰低原则。
2.收入含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3.费用及支出含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支出等。
(二)定性标准
凡按照内控责任追究流程出现以下达到判定标准情况,经查属实的,均可以视同存在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1.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或出现账外账和账外工程。
2.发生贪污、挪用公款事件,或者携款潜逃事件。
3.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借款的。
4.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投资,捐赠。
5.在重组、多经企业改制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值的。
6.未按规定履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议标的。
7.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舞弊或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漏,包括蓄意制造虚假会计、统计信息及其他涉及绩效考核信息的行为。
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的区分将根据违规事项的性质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具体判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
第十条 对违反内控的责任进行考核惩处,其方法包括自我检讨、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内部曝光、绩效考核扣分、降岗(降档)或降低绩效工资系数、待岗、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内控的责任进行界定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考核惩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如下:
责任人员 |
一般性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责任人 |
自我检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同时扣减个人绩效100至500元 |
通报批评,同时扣减个人绩效500至5000元或降岗,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 |
通报批评,同时扣减个人年度绩效不少于5000元,同时降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主管责任人 |
自我检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同时扣减个人绩效100至500元 |
扣减个人绩效500至5000元,或降岗 |
扣减个人绩效不少于5000元或降岗 |
评价监督责任人 |
自我检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或同时扣减个人绩效1000元以下 |
通报批评,同时扣减个人绩效不少于1000元 |
领导责任人 |
按公司对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
||
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
自我检讨、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或同时扣减主管岗位和部门领导绩效1000元以下 |
通报批评,同时扣减主管岗位和部门领导绩效不少于1000元 |
第五章 违反内控的责任追究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责任办为公司内控责任追究的审议机构;负责对责任类型、标准的定性及相关具体工作。内控责任追究采用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责任办主要负责省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内控责任管理和下级单位的申诉处理;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再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实施细则对本单位违反内控相关规定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凡涉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的,应根据《XXX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文件精神,对比照省公司副职管理的分公司部门正职,各类高级XX工程师、高级XX经理,以及其他分公司财务、审计、市场、运维、人事、监察等部门的正职;按管理的县(市)分公司正职的管理人员,需报经省公司同意,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内控的责任追究流程
(一)各单位和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违反内控的信息。其中属于信访举报的,须按照《XXX集团处理来信来访办法》,信访信息由综合管理部归口收集,举报信息由监察室归口收集,并将内控、会计、审计等事项转交责任办;不属于信访举报而由业务和管理部门自行发现的信息,由该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判断缺陷性质后书面转交责任办。
(二)责任办负责将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甄别;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成立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审议提交的调查报告。
(三)责任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定。
(四)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纪检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处理决定进行落实、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根据绩效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通过业绩考核落实对下属单位和相关部门以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责任人按本规定进行人事相关处理;责任办对处理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纪律处罚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法律部门对公司涉及法律事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公司各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内控责任管理及追究惩处的操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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