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申城“高温模式”开启,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夏申城高温日数为
22-28天,37℃以上的酷暑日数为4-7天,极端最高气温在39-40℃左右。
日前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本市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针对高温季节事故高发易发的特点,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始终把职工生命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名职工,确保广大职工安全和健康度夏。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做到“五个一”:开展一次主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或急救技能提升工作;开展一次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开展一次高温慰问送清凉工作。
《通知》特别指出:“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
基层、深入一线,慰问奋战在高温作业岗位的职工,认真倾听职工呼声,主动关心职工诉求,及时解决职工困难,使广大职工真切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爱和温暖,为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作出应有的贡献。”
提醒一
高温预警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案例】2013年夏天的某日,经过连续多天的烈日炙烤,上海的高温天气总算有所缓解。在建筑工地施工的鲁师傅和工友们终于可以在休息室里喘口气,忽然接到企业通知:“周末休息日大家要来上班,但是不算加班,是作为对于月初40℃以上天气下停止作业的换班。”这让鲁师傅有点失望,有工友说,别看我们是按月拿工资,只要我们有一天没干活在休息间休息,公司就会扣我们一天工资。可鲁师傅说:“那几天在上海路面上放一块五花肉,10分钟后就可以变成八成熟,不是我们不想干活,是实在没法干嘛,而且我们又没有回家休息,难道这种情况下公司通知停工,可以扣工资或者强行要求我们在休息日换班吗?”
根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鲁师傅的单位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这种缩短工作时间,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按此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在事先未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者未放假的情况下,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工作,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鲁师傅的单位用缩短的工作时间来抵充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做法,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提醒二
对不适合高温作业劳动者应调整岗位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提醒三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通知》同时明确,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即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本市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各级工会要在确保防暑降温措施和经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不断聚焦服务职工实事项目的精准投放,对工业园区、楼宇、建筑工地等群团服务站加大服务资源投入的力度,对设立高温作业职工休息场所提供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
提醒四
职业性中暑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算工伤
【案例】50岁的马师傅在一家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由于当天气温高达37℃,加上车间内通气和降温设施不是很好,马师傅在搬运的过程中渐渐感觉出头昏、耳鸣、胸闷、口渴、恶心等症状,他认为是天热的正常反应,于是就简单的休息了一会仍继续搬运货物,随后过了约40分钟的功夫,据其现场同事表述,马师傅突然摔倒在公司的车间。接着同事就赶紧联系公司领导并把马师傅送到当地医院救治,但经过57个小时的抢救,马师傅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最后的诊断结论是:热射病,多器官引发衰竭死亡。马师傅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该案例中尽管马师傅的死亡救治过程远远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的48小时,但“职业性”中暑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性”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必须有资质的医院才可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样的认定,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才可做出。劳动者如果发生因高温工作或高温天气下工作而中暑的,在排除危机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以本市为例,有资格诊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医疗机构有: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在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还应当做工伤认定,以确保后续工伤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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