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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亡理应纳入工伤

2014-09-19 15:54:46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但是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9月17日《人民日报》)。 

  从情理角度看,一个人因连续加班、工作过于劳累而患病甚至死亡,显然都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过劳病”还是“过劳死”,都应该认定为工伤,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然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十种情形,逐条对照可发现,“过劳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于“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死得较慢、较晚,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情理的,甚至是残酷的。因为有这样的规定存在,导致现实中发生了很多悲剧,让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到二次伤害。且举两例: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而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2012年10月,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原因是如果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家属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如果说李华家属没有获得工伤赔偿更多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尹广安家属的抉择就是一起人伦悲剧。悲剧的发生,恰恰反证现行工伤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合理。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患病或死亡,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这是一种制度性冷漠。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过劳病”、“过劳死”无疑都应该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规定需要修改,让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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