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员的程序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运营状况的下行,有许多因宏观环境影响或经营效益下降或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陷入危机的企业,往往需要通过采取经济性裁员等形式度过难关,那么,在企业裁员的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又当如何保护,怎样的经济性裁员才是合法裁员呢?
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二、企业哪些人员不能随意裁减?
对于经济性裁员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企业在符合了上述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其经济性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正式解除。
三、企业实施裁员需要准备的材料
如果企业因经营状况下降、规模缩减、转型等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村料: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向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的材料;
3、裁员方案;
4、裁员报告;
5、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和证明。
很多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是,裁员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后,行政部门是否有权提反对意见,是否需要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只是要报告行政部门,是单向的,不需要取得行政部门的同意或许可。
例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行政部门的职责仅仅是发现违法时的告知和实施裁员的指导,不会对裁员的进程形成控制。但也有一些地方增加了行政部门对裁员的影响,例如:《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若无异议,视为同意裁减人员方案;若发现裁减人员方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但该规定中的影响也仅限于裁员方案违法的情形。
四、企业裁员后要给员工多少经济补偿?
裁员需要给付员工经济补偿,其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08年前入职的员工,计算经济补偿时要分两段计算,一段为入职日起到07年12月31日,一段为08年1月1日起至解除日,各算各的补偿金。分段计算的补偿金结果跟不分段统一计算的结果有时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