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刚要满1个月就不幸在工作中遭受重伤,所得的工伤待遇又大打折扣,原来是用人单位选择了很低的缴费基数所致。
为此,打工者委托我按照他的实际工资进行索赔,然而这绝非想象中那么容易……
铁矿打工
未满一月即受伤
来自湖北的尹先生还不到40岁,2012年6月经亲戚介绍来到辽宁省朝阳市郊区的一家铁矿当矿工,当时约定他的月工资是5800元。
2012年6月27日,尹先生正式上岗,担任井下渣工工作。
没想到这份工作干了刚好要满一个月时,一次不幸的事故发生了。
2013年7月26日早上6点多钟,尹先生与同班组人员沿着斜井走下井作业时,突然脚下一滑,身体倒到了钢丝绳上。这时罐车正好上升将他带入罐底,并从其身上碾压了过去。
事故发生后,工友连忙将其升井,随后矿上派车将尹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确诊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第2、3、5、6、7肋骨骨折、双侧髋关节脱位、双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开放性外伤。
认定工伤
相关待遇打折扣
事故发生后,铁矿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随后认定尹先生的受伤为工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尹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
2013年初,铁矿向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为尹先生申请了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60元、按月伤残津贴1376元和按月护理费757元。
但尹先生一直没有领取这份待遇,原因是他认为自己的月工资被低估了,单位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仅为每月1720元,这导致他的相应待遇也大幅缩水。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网络搜寻
一篇旧文引上门
认定自己待遇缩水后,尹先生和妻子马女士同铁矿据理力争,但铁矿的态度也很明确坚决:工伤待遇就这些,要就要,不要拉倒!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尹先生的妻子马女士开始上网搜寻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和解析,并在网上发现了一篇我所撰写的文章,针对的就是这种工伤的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工伤待遇降低的情况。
随后马女士和我取得了联系,并请我代理尹先生索要应得的工伤待遇。
法律规定
差额应由单位补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和相关劳动法规,作为劳动者工伤待遇计算依据的“工资”都应该是实际工资,但许多单位却按照较低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有些干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标准甚至是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这就导致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大为降低,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有两个解决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而导致待遇降低的办法:
一是与单位协商要求将缴费工资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到社保补齐差额。
如果补缴了社保,那么伤者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不会吃亏。
二是伤残鉴定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支付。
比如 《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先提仲裁
结果依旧不理想
2013年9月,我接受尹先生妻子的委托后,我立即赶往辽宁朝阳,先到医院看望了仍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尹先生。
在讨论下一步对策时尹先生的妻子马女士说,单位肯定是不同意协商的,就不要和单位接触浪费时间了。因此,我们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开庭后没多久,仲裁委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除了原有待遇之外,另外裁决了6000元赔偿额。
这个结果尹先生一家显然无法接受,我们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尚未开庭
感觉处处受刁难
起诉后,法院指派了一名法官承办此案。
但在开庭前和这位法官的接触中,我们感到处处受到刁难。
比如,法官要求马女士的丈夫尹先生必须出庭。我不禁疑惑,这是法官不懂法吗?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离婚等少数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外,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即可。
更何况,本案原告尹先生已是三级工伤,双腿全残,不能独立行走,要求他出庭不是强人所难么?
而在私下沟通中,这位法官也已经表明了自己的倾向性。他对我和家属说:你们已经享受了国家给的待遇,为啥还要求差额赔偿啊?这样不是两头拿钱了?
初次开庭
提出法官应回避
为了扭转法官先入为主对我方的抵触态度,我拿出相关法律规定和其它法院的判决给这位法官看。
这下他的态度倒是稍有转变,提出增加赔偿3万到5万元差不多了,但这和我们计算得出的差额仍旧差距很大。
在随后的开庭过程中,这位法官继续毫不掩饰地展现着他的倾向性,除了表现得和对方的律师很熟悉之外,在代理手续有瑕疵的情况下仍坚持继续开庭。
他还表示:既然原告尹先生至今未出院,为啥要起诉?应当等彻底出院再起诉嘛!
根据庭前、庭中这位法官的表现,我在和家属商议后,当庭提出申请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该法官先入为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判决; 二是该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经验明显不足,可能会导致错误判决。
于是,案件的审理暂时中止了。
庭长接手
审理又重回正轨
没过一周,我接到该院一位庭长的来电,说案件已改由他承办,这意味着我方申请法官回避成功了。
开庭前,这位庭长要求我写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为此我精心准备了一份详尽的书面阐述寄到了法院。随后,法院再次确定了开庭日期。
这次开庭时,我方在原有一名证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一位证人即尹先生的妻子马女士。在申请马女士出庭作证时,单位律师提出不同意见,说马女士曾经是仲裁代理人不能出庭作证。
对此我表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至于证明效力由法院决定。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准许马女士出庭作了证,以证明工作时间一个月及月工资5800元。
证人出庭
收入问题渐厘清
而单位这边,也准备了两位证人,一位是发放工资给尹先生的工作人员,一位是同工种的工人,试图证明尹先生的月工资只有1720元。
然而在对证人的盘问阶段,我和搭档左爵云律师互相配合、连番提问,证人被问出了破绽,发放工资给尹先生的工作人员说:尹先生实际工作了23天,工资是3200元。
单位律师一看情况不妙,怕再申请第二位证人出庭会出问题,当庭表示另一证人不用出庭作证了。
然而我方却不罢休,我的老搭档左爵云律师坚持要求对方的另一证人出庭,法官批准了我们的申请,于是对方的另一位证人变成了由我方申请出庭。果然不出所料,另一位证人也在盘问阶段败下阵来,说他也在渣工这个工种工作了两天,每天挣100多元。
法院判决
差额应由单位补
经过开庭最后我的总结性陈述,我感到这次开庭我方完全占据了主动,案件是胜券在握了。
果然,当年年底我们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尹先生支付至退休年龄60岁之前的伤残津贴差额34.9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万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所有各项合计43.5万元,这还不包括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与最初单位给出的待遇相差了约40万元。
法院最终依据案件的证据情况,确定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这也是我方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