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有180年的历史,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制度。
一、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1、萌芽阶段
代表国家是英国。16世纪前后,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各国进入工业化早期,伴随着圈地运动后,农民被迫离开土地,部分沦为流民,无家可归,社会矛盾突出,政府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也称旧《济贫法》),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政府有义务对贫民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旧《济贫法》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并形成了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但是救助对象有限,救助水平是低层次的。
2.形成阶段
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统一后,统治阶级极欲进行对外扩张,但当时国内矛盾重重,劳资关系恶化,产业工人风险突出。当时德国的铁血首相俾斯麦颁布了三项法案: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保险法》,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份比较完备的工人社会保障计划,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这三项法案受到工人普遍欢迎,有力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德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从性质上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保障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从内容上涵盖了疾病、工伤和老年这三项劳动者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风险,从体制上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的条件,保险费用多方共同负担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比社会救济制度更具现代意义,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分别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3.发展阶段
代表国家是美国。受1929年-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经济遭到重创,大量工人失业,老年人的养老储蓄化为乌有,传统的社会救济根本无法解决问题。美国总统罗施福根据凯恩斯经济理论,开始大力干预经济,实施社会保障。
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社会保障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生效。基本内容是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和各种津贴。
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在实践中基本解决了美国社会面临的失业和老年问题,而且在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使社会保障从形式到内容都更加完整和统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它的颁布标志着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此后各国纷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4.完善阶段
代表国家是英国。二战时期,英国受到战争的影响,伤、残、病、死、穷等问题特别突出。英国首相邱吉尔委托剑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教授研究社会保障计划。
1942年,贝弗里奇完成了他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俗称《贝弗里奇报告》)。《报告》提出建立全社会的国民保险制度,国家对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从生到死的一切安全保障。1944年英国开始制定社会保障计划,到1948年,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艾德礼首相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使社会保障性待遇首先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以确立,较为完整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与轮廓得到开创性的界定。此后各国均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时期。
5.调整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经济结束了“黄金”发展期,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慢,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使各国政府压力山大。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开始呈现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家的人情愿失业而不愿意就业等。因此各国政府开始着手对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改革与调整,政策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增加社会保障税收、削减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私营化等。
回顾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英国的《济贫法》为标志的萌芽阶段;以德国俾斯麦政府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标志的形成阶段;以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的发展阶段;以英国《贝弗里奇报告》为标志的全面发展、完善阶段。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创立时期(1951—1966年)
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小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
1953年,政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其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社会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用于退休退职专用;规定退休费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一70%。
195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做了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即可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的长短,以退休时基本工资的50%一80%计发,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了因公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休办法。
2.遭受破坏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企业缴不起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被撤销,社会保险制度停止运行。
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工资,长期病号工资及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列支”,使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
3.恢复时期(1976~1984年)
1978年,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二是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享受退休待遇。三是抗El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退休费;连续工龄满l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退休费;连续工龄满l0年不满l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对其他有特殊贡献的群体另行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待遇和扶助政策。四是退休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并由企业承担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实行养老保险费三方负担与社会统筹
改革开放以后,原来由企业负担的“企业保险”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从l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在国有企业率先实行按工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支付,并逐步扩大到各级城镇企业。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改变养老保险费由国家、企业负担,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试点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对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重大问题作了重大改革。《通知》还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相结合的具体办法,并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试点。
3.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在199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统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2)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规定按职工缴费工资的l l%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个人账户积累的本息和的l/120计发。
4.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
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跨省、区、市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移交所在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5.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确定了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2004年,试点扩大到东北的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其试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高于20%的地区可暂时不变。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人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级为单位进行调剂。
(2)调整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并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ll%调整为8%。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企业缴费不再划入。(3)统筹基金和个账基金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
(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发给基本养老金,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为参数计算计发比例,每满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
6.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确定河南等八个省市区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2)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同时对其他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入员参保并统一参保政策。当前及今后一l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结合国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20多年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养老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5)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6)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7)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8)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9)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步伐,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10)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确保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
2.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纳方法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费,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l2%纳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新人”新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l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中人”过渡办法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l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3)“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发[2005]38号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计发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五、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并轨”重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适当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弥补因个人缴费而增加的支出,维持改革前后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双轨制——企业养老金和事业养老金,现在的事业养老金比企业养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们的呼声很高一致要双轨制并轨,也就是企业和事业养老金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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