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舟政发〔200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2004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至2005年底全市参保职工已超过8.2万人。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的应尽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舟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各类临时性用工、下同)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在规定期限内为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报、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于2006年12月底前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到2008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8万人,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决定将工伤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附后),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切实负起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扩面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与县(区)的联系,稳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确保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按时完成。
(二)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06年底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单和缴费工资为基数,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为缴费比例。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理。
(三)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监督力度。建筑(装饰)施工、矿山开采、造(修)船、捕捞、交通运输等高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城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城建委、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要对工伤事故频发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检查活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尽快形成各职能部门共同抓好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继续加大调整劳动关系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工作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减少劳动关系争议的发生;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全员参保。
(五)建立基金征缴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从2007年1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浮动费率一年一定。对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率的150%征收。通过调整费率,真正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多少与本单位工伤事故状况有机结合起来,用经济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
(六)建立工伤认定事前公示制。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认定前将申请工伤认定职工的有关材料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具体办法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和信息网络建设
(一)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与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配备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建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增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牌子,适当增补人员,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随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各县(区)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网上参保、工伤认定、待遇享受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办理各项手续。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经贸、城建、工商、总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使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一览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一览表
单位:人
地区 |
2005年度参保人数 |
2008年底参保人数 |
市本级
(含定海区) |
60061 |
100000 |
普陀区 |
10287 |
41000 |
岱山县 |
6490 |
27000 |
嵊泗县 |
5398 |
12000 |
合计 |
82236 |
180000 |
说明: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年报,2005年底我市第二、三产业从业人数共40万,省政府按该从业人数的45%下达给我市2008年底18万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市政府按同口径同办法,将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具体任务指标为上表所示各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