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委组织部 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 市人事劳动局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将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
活待遇纳入社会保险专项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市委办〔1999〕38号
市属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将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纳入社会保险专项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9月20日
关于将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纳
入社会保险专项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委、市政府: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照顾和安排好他们的晚年生活,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8)36号文件和全省老干部局长会议精神,拟从1999年10月起,将企业离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纳入社会保险专项统筹。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市属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中的离休千部(不包括在我市的省、部属企业和市外独资、合资企业)及破产、倒闭、拍卖企业中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
二、统筹经费的项目:基本离休金(基础、职务、级别、工龄)、职务津贴、工改后保留的类区差、物价补贴、浮动物贴、水电费、工改时省定保留津贴、海岛补贴、煤气补贴、交通费、护理费、病残护理费、通讯费、增发 l—2个月生活补贴、误餐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冷饮费、体检费、医药费、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及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的医药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今后政策规定新增加的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三、统筹经费的筹集:根据国家、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采取企业、财政、社保三家合理分担的办法,其中企业按离休干部每人先上缴5.5万元,财政每人承担1.5万元,其余由社会保险统筹解决。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的医药费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仍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和发放,企业破产、倒闭、拍卖的纳入社会统筹,统筹标准为: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的医药费按人均1.5万元(年3000元,五年1.5万元)标准上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按人均l万元标准门(190元/170元×12个月× 5年)由企业另行上缴,不足部分由市社保局统筹解决。统筹经费可以列入企业成本,可以在税前列支,改制企业在资产中提留;已改制企业在原提留的资产中列支,实施破产、拍卖等方式改制的企业,可在资产清算中优先提取离休干部专项统筹经费,以货币形式划转,但在资产兑现前各主管部门要予以垫付。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专项统筹经费的筹集工作,在今年9月30日之前将资金一次性划解市社保局;少数亏损企业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上缴所应承担费用的,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具企业经营状况证明书,报请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分期上缴。
四、统筹经费的发放:从企业全部缴清统筹经费的次月起,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和各项经费均由社保局在每月初拨给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由企业发放;企业已破产、拍卖的,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发放,其中体检费由社保局于每年初按规定一次性划给市委老干部局掌握使用。每年300元,公用经费,其中200元发给离休干部个人,100元公用经费留原单位掌握使用。
医疗费报销办法: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医疗费实行全额报销、定额预发、节约归己的办法。门诊和住院定额预发经费每人每年5000元,年初一次性发给个人,超额的,必须凭预发经费在内的医院处方、发票、公费医疗证 (或医疗病历卡)报销。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的医疗采取定点医疗、定额包干、节约归己、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超支的按比例报销的办法。门诊和住院包干经费每人每年1500元。超支的凭包干经费在内的医院发票、处方、医疗病历卡报销。其中抗战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由社保部门报销总费用的80%,年定额原则上不超过3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十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住院报销总费用的80%,诊报销65%,年定额不超过3000元。
离休干部和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的医疗费管理采用企业结算、市社保局支付的办法,即上述人员的定额包干经费年初由市社保局下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离休干部和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属,医疗费用超支的先由企业结算,然后向市社保局报销。
五、统筹经费的管理:统筹经费由社保局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核算,设立专户,单独记帐,专项储存,所得利息计入本金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督促。
六、管理服务原则: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老干部管理原则,统筹后,企业离休干部“统费不转人”,人事、组织、工会关系仍在原单位,政治待遇的落实、住房(住房一次性补差)、重大节日和生病住院等慰问、非生产性福利的发放和日常的管理服务仍由原单位负责,原早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解决或主管部门视情适当统筹解决。
七、原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各单位执行。
19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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