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民政厅
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劳社农〔2003〕7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推进我省城市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 区别情况,分类保障,切忌简单化。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个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要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按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予以一次性缴足 (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当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 (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也一并记入(记账利率同上)。在其未就业时,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
3.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各地应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 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给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 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各地要将就业安置放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通盘考虑,周密安排,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当地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要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浙委〔2002〕19号)文件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的,各地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所需经费从土地征用费中解决。
同时,要切实关心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紧密合作,按省政府要求,抓紧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妥善处理好前些年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直接承办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及时汇报,主动反映,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好机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