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在舟山本地部分企业进行了一次小范围的企业用工现象调查,调查的结果令人喜少忧多,也说明了舟山企业在当前的宏观环境下所处的劣势,如果不及时认识到并加以改进,未来的竞争必将出现败局趋势。
调查显示:
一、部分企业劳动用工功利性强
有一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短期利益较为严重,在用工方面表现尤为特出,劳动用工功利性极强,要工作经验,要社会关系,要马上能给他们赚钱的,要最小的付出最大的获利,利用完了就说bye的例子较为普遍。
如某位劳动者在某企业工作二年有余,因为一件工作上的观点与企业管理者发生争执,二话没说,就受到该企业的惩罚型的暗示性驱赶,伤心之余,该员工愤然离开了该企业,发誓永远与该企业为敌,留下了永久的创伤。
企业没有人性化的管理,没有人性化的用工制度,不但冷漠了劳资关系,也严重地损害了舟山的人文环境,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个别企业的示范效应带动整个产业链的整体水平低下。
二、部分企业劳动力价格严重低下,超时加班现象较为严重
劳动力价格低下的现象在某些行业里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超时工作,超时加班,折合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如走访某生产型企业一线员工得知真实数据如下:
正常时间是一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9个小时左右,工资水平在800元左右,但企业的生产任务重,时常加班,每周工作在60个小时左右,每月在250小时左右,工资水平在1000元-1200元左右。当问及加班工资如何算,回答是等同于平时上班时间,没有双倍计算。
这里有几条法规特别说明一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舟政发[2007]57号文,从2007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每月提高80元,从620元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5.3元调整为6.0元。
这里大家就不难算出,该企业的员工工资水平是如何的,违法情形是这样的。
还有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中透视出,该企业的效益是非常好的,因为企业还来不及生产,所以需要经常加班。
令我们痛心的是:员工的幸勤劳作,只换来衣食的基本温饱,却不敢多言,唯恐被企业知晓……
三、部分企业劳动者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薄弱
有相当的企业,为了节约劳动成本,有意缺岗少人,增加员工的劳动强度,一些基本的劳动保障条件不很具备,该用的生产工具不配,大大地增加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不说,还后患有很高的劳动保障风险。
如与一位在本网站求职的青年对话中了解到,他在一家大型企业入职不久,现从事极强的体力重活,超时工作,每天下班回来就瘫痪在床上,起都起不来,日久,该员工不得不想离开该企业,另谋出路。
一些企业对员工作生活、工作、安全不甚关心,表面上说是安全第一,实际上根本不想投入劳动保障用品,做危险的工作靠运气,严重地危胁着劳动工安全保障,殊不知,企业这种行为其实反过来同样危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四、部分企业同工不同酬,员工分三六九等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某些**企业,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严重,把员工分三六九等,某些企业为了既得利益,不顾《劳动法》规定,甚至恐吓、威胁劳动者,要做就做,不做拉到,自已走人,严重是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让我们再一次学习劳动法的相关章节: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规定,给劳动者带来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同岗位、同职称的有编无编人员的工资应当基本一致。有些现象者,建议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
五、部分企业用工制度良好,企业文化较为深入
调查中也发现部分企业的工作制度良好,五保一金齐备,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管理、生产、发展的源动力之一,这也是我们乐意看到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推进,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有更多的企业从中醒悟起来,更加关注劳动者的利益,多为劳动者考虑,劳动者会回报给企业更多的财富!
以上只是我们在局部范围中调查的情况,总之,舟山部分企业的用工情况不容乐观,这些还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督查、管理和引导,让舟山的就业环境更加良好。
编后语:让舟山真正腾飞起来的是劳动者的创造,劳动者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而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才能让生产力得到真正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