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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辅导-劳动关系管理(二)

2010-07-07 22:04:05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的原则

  1. 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定前的明示)

  2. 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

  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即合法原则;

  4.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俗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的程序

  1. 要约与承诺

  ²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要约

  ² 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承诺

  2. 相互协商

  3. 双方签约

  三、法人授权书

  ¨ 授权代理证书是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是由法人代表机关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明,在劳动合同管

  理中通常称为法人授权书。

  ¨ 法人授权书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

  ¨ 法人授权书应详尽具体,不应产生歧义。(市场策划经营、处理劳动争议、人力资源管理)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1.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商谈,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

  1)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少于一年或按原条件履行。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与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

  1)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 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第三单元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2. 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Ø 随时解除/不承担经济补偿:(D25)

  ü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ü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ü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ü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Ø 提前30天通知/给予经济补偿:(D26)

  ü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ü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ü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的。

  Ø 经济性裁员的两个条件:(D27)

  ü 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ü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当上述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应向工会及全体员工说明,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管理部门

  报告。)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Ø 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ü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承担赔偿责任;

  ü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ü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Ø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ü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ü 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ü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注意:第三方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职业病、工伤并丧失劳动力;在医疗期;女工三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

  1. 从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的时间间隔超过处理时效;

  2. 以开除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工会的意见;

  3. 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违纪造成损失的依据可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公示过的规章制度。

  三、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消失,即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效。劳动关系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

  1. 属于自然终止类:

  ² 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² 劳动者退休;

  ²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既为终止。

  2. 属于因故终止类:;

  ²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²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² 劳动主体一方消灭(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

  ² 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

  ² 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补偿金核算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3.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于医疗费的100%。

  5.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放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底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

  6. 因工作需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员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协商与履行

  本节要点:掌握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原则。

  第一单元、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的,个体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合同的条款只能高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书面协议。

  一、 确定合同内容

  1. 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上诉条款应当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指导劳动合同的协商与订立,也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2. 一般性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员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规则,辞职、辞退规则,集体合同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3. 过渡性规定:是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项规定;

  4. 其他规定 :补充条款

  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规定》的反对意见:

  超越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责任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而不应是劳动者和工会的义务。否则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悖;

  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则是确定的。若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劳动者和工会的义务而存在,生产经营目标未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利益目标可以不实现或不完全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二、 集体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1. 集体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定要约式合同,

  2. 主件(综合性集体合同,涵盖劳动关系各方面)

  3. 附件(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4. 集体合同均为定期合同,一般是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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