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贵宾楼接待集团所属单位人员
公费餐饮、住宿业务的若干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集团各单位在新奥贵宾楼住宿、餐饮的管理,根据方便工作、管理有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1.2 术语
1.2.1签单权
指享受贵宾楼的住宿、餐饮服务后不必现场支付现款,只须在有关结算单据上签字,待以后集中办理结算的权利。
1.2.2有签单权人
指本规定中明确的、不经过授权就有签单权的人员。
1.3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2 签单权的确认
2.1外埠成员企业
2.1.1各成员企业总经理有签单权。
2.1.2外埠成员企业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新奥贵宾楼住宿、用餐的,由成员企业总经理授权公司综合办公室签发《住宿、餐饮签单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提供入住人员姓名、职务、时间、标准(住宿、餐饮)等内容,方可在贵宾楼实行住宿餐饮签单。签发的《住宿、餐饮签单授权委托书》限一次有效。
2.2 廊坊各公司
2.2.1 各公司总经理及运输公司经理有签单权。
2.2.1 各公司总经理可授权综合办主任及其他确有必要的人员有住宿、餐饮签单权,但人数不得超过2人。被授权人员姓名、职务及其相应的签单权限、范围、期限,各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送集团公司经济发展部、财务部、新奥贵宾楼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集团经济发展部、财务部、新奥贵宾楼。
2.3 集团公司及燃气控股公司中国总部
2.3.1 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督察和集团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签单权;
2.3.2 集团公司及燃气控股公司中国总部各职能部门,填具《安排住宿、餐饮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集团主管领导签认后,可以在贵宾楼签单。签发的《安排住宿、餐饮通知书》限一次有效。
2.4 特殊情况下的电话授权签单
2.4.1 因工作需要,经有权签单人电话授权,未授权签单的人员可以在贵宾楼签单。电话授权限一次授权一次有效。
2.4.2 电话授权签单的,必须即时填制《电话授权签单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并办理被授权人、电话受话人(贵宾楼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手续。
2.5 签单权只有在规定的内容、标准范围内签单有效。超出部分个人自理,由贵宾楼即时向签单人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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