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残联〔2023〕5 号-关于开展残疾人帮扶性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04-16 15:38:55 来源:舟山人力资源网 作者:abler 浏览46次
舟 山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税务局
舟残联〔2023〕5 号
关于开展残疾人帮扶性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人力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9 号)和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在山区 26 县开展残疾人帮扶性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残联〔2022〕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残疾人帮扶性就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推动我市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重点,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充分利用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工作基础,通过支持企业设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基地,开展残疾人多种形式按比例就业试点,着力破解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创新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形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实现残疾人之家建设可持续性发展,达到“三赢”良好局面。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市提供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经验。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正常运营在一年以上的三星及以上的残疾人之家。试点时间 1 年,从 2023 年 1 月至 2023年 12 月。
(四)帮扶对象。限于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接受连续庇护 3 个月以上,且满足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在按规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基地”)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全年接受服务时间不能达到要求的次年不再认定为帮扶对象。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链条。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创新建立“按比例就业用工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介”)——就业基地——残疾人”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链条。就业基地由用工企业、人力资源中介和残疾人之家等三方共建,三方应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建立机构管理、就业支持、员工关爱等制度,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帮助“三类残疾人”就业。
共建就业基地的残疾人之家须增挂“××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残疾人就业基地”标牌。三方合作共建协议和帮扶对象名单应及时报当地和用工企业所在地残联备案。
(二)合理界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方工作职责。用工企业应与人力资源中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提供适合残疾职工的生产项目,并按照协议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人力资源中介向用工企业收取的费用应合理、公开。人力资源中介应与在就业基地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依法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协议向负责管理的残疾人之家支付一定的委托管理费(原则上不低于 1000元/年/人),并协助其开发辅助性就业产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残疾人之家应按照合作协议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做好考勤记录,为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残疾职工每周在就业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小时。
(三)科学构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监管工作机制。
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试点过程中,各地残联(用工企业所在地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工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督促就业基地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帮扶性就业是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确定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举措,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试点方案须报市残联备案。
(二)发挥市场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公司的资源和管理优势,为实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桥梁纽带。要充分尊重用工企业、人力资源中介等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全省通办”。
(三)落实政策保障。试点地区残联、税务部门要帮助用工企业、就业基地、残疾人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符合条件的给予1年渐退期。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税务局
2023 年 2 月 20 日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0 日印发
原文:关于开展残疾人帮扶性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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