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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子小工摔伤致残究竟谁来担责(案例二)

2022-04-24 11:23:4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冯雅颂  浏览46次 
翻建房子小工摔伤致残究竟谁来担责(案例二)

翻建房子本是一件欢喜的事情,然而却有一名小工在施工现场摔伤致残,惹出一场官司。日前,靖江法院对这起纠纷案进行判决,小工、工程承揽人、房主三方被判共担责任。

因房屋年久失修,靖江市一村民钱尔在2017年春天着手翻建自家房屋。赵一承接了该户的油漆粉刷工程。赵一组织人员施工,安排陈山在工地做小工。当年12月初,陈山在三楼外墙施工时不慎跌落到地面,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陈山因重伤,先后在我市及外市三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约半年,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陈山向靖江法院起诉称,他受赵一雇请从事劳务活动,赵一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赵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0万元。钱尔与其子王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住户仅钱尔一人,王钊已另立门户,钱尔的建房事宜均通过其弟与相关人员磋商,也是钱尔提出建房申请、签订建房协议等。尽管建房资金由王钊出资部分,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王钊为建房相关活动的发包人。陈山只可向钱尔主张相关权利。
靖江法院认为,陈山在赵一承包的油漆粉刷工程工作期间,是赵一安排工作任务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按照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人、分包人选用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施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山作为长期从事小工作业的人员,在三楼外墙工作时,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考虑工作环境的安全程度,导致自身从三楼摔落受伤,对事故发生和后果加重具有过错。赵一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陈山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然其疏于安全管理,在三楼相关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有明显过错。钱尔作为建房活动发包人,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将油漆粉刷工作交给无相应资质的赵一施工,具有选任方面的过错。靖江法院综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小工陈山、工程承揽人赵一、房主钱尔分别承担30%、40%、30%的责任。靖江法院认定陈山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50万余元,判决赵一、钱尔分别赔偿陈山事故损失60万余元、45万余元。

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农村建房纠纷时有发生。司法界人士建议,村民在建房前,一定要对临时组建的农民施工队的技术水平、人员情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要与施工队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对建房期限、房屋质量、违约责任、工程价款及支付时间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后取证难。


再说一遍有益的提醒:
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农村建房纠纷时有发生。司法界人士建议,村民在建房前,一定要对临时组建的农民施工队的技术水平、人员情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要与施工队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对建房期限、房屋质量、违约责任、工程价款及支付时间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后取证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翻建房子 小工 摔伤 致残 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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